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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时股权权能不完整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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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国 杨遂全 《天津法学》 2017年第4期33-38,共6页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是由多种具体权能组成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股权目的的差异性,可以将股权的权能分为两类:以自益权为内容的权能和以共益权为内容的权能。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从而该股权形成新设...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是由多种具体权能组成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股权目的的差异性,可以将股权的权能分为两类:以自益权为内容的权能和以共益权为内容的权能。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从而该股权形成新设立公司的财产。股东所出资的股权的权能完整性是新设立的公司有效行使完整股权的限制性因素。结合公司法及其理论,股东虽然可用所持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出资,但这种出资形式会存在出资股权权能不完整的情形。作为出资形式下的股权存在权能不完整的主要类型有:已经设立质权的股权;瑕疵股权;受到法定或约定限制的股权;存在表决权信托的股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权能 权能完整 股权出资 自益权 共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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