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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被引量: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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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8-75,199-200,共8页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信息隐私 个人信息自决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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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 被引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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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宏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1-46,共16页
公民完整的信息权不仅应包含个人不受阻隔地从政府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样应囊括公民可自我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我国既往在信息权保障领域的公法研究却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而鲜少涉... 公民完整的信息权不仅应包含个人不受阻隔地从政府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同样应囊括公民可自我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我国既往在信息权保障领域的公法研究却主要聚焦于信息公开,而鲜少涉及信息保护。这也导致本应并行发展的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在我国呈现明显的"跛足"态势。监控国家的风险已提示我们强化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必要,而针对信息权保护的公法研究也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基础理论的建构,而在这一问题上,德国法中的"信息自决权"理论提供给我们有益启发。这一理论有效克服了美国法上"宪法隐私权"概念的偏狭和弊端,也因此更宜成为我们系统建构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核心和思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监控国家 宪法隐私权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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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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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观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77-498,共22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与漠视。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应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承认主体享有积极利用权能,并采用可撤回之同意作为行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对价化 信息自决权 可撤回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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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与启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上的数据可携权研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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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43-48,共6页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入的数据可携权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力和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可谓前所未有。这项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数据权利成为继被遗忘权之后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的又一大亮点。以个人信息自决为理论基础的数据可携权在内...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引入的数据可携权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力和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可谓前所未有。这项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数据权利成为继被遗忘权之后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的又一大亮点。以个人信息自决为理论基础的数据可携权在内容上包括了数据主体的副本获取权和数据转移权。但与此同时,法律概念的抽象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与其他数据权利间的不协调性亦使得该权利的法律适用亟待欧盟执法机构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我国当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立法概况而言,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GDPR 信息自决 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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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立法检视与适用展开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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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小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67-184,共18页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引入“可携带权”后,信息主体拥有了控制个人信息流向的权利。可携带权系技术迭代背景下的产物,其具有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促进信息共享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包含着信息范畴的界定、权利要素的识别与权利行使的限制。我国的可携带权的条款采用了不完全法条的设计,虽然能够保证立法的灵活性,但也带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应当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位为保护人格权益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未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其次,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流动,应当在具体场景中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各项构成要素,并通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指引以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最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还应当做好与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衔接,以保证信息的流通与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携带权 个人信息自决 信息共享 场景理论 删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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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查阅权的法理基础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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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锦华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8-177,共10页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数字时代矫正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不对等状态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信息自决理论、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不对称关系理论。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个人信息查阅权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更正补充、删除权等的行使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实践成本过高、身份验证存在泄露风险、权利客体范围仍不明确以及权利行使的负外部性导致个人信息查阅权的实现存在困境。以信义义务为保护框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个人信息查阅权是集法律维度与技术维度于一体的重要矫正工具,其实现应以“多方参与、协同合作”为理念,共同推进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信息查阅权可通过系统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通过对信息查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进行细化,保障权利实现的可操作性,以期从根本上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查阅权 信息自决理论 正当程序 信义义务 权力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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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可携权在个人信息权益中的地位与作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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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赵鑫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9期97-112,共16页
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可携权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自决、实现个人信息可携利益、促进信息流动和传输具有重大意义。个人信息内部是“权”和“益”有机组合的权益束构造,信息自决权是其“束点”。信息可... 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可携权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自决、实现个人信息可携利益、促进信息流动和传输具有重大意义。个人信息内部是“权”和“益”有机组合的权益束构造,信息自决权是其“束点”。信息可携权在个人信息权益内部处于中间的地位,起到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信息可携权对上承接信息自决权,对下以复制和传输权作为权利本身的权能,重点在于信息的“可携”。信息可携权是个人信息权中的积极权益,可以采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信息自决 信息可携权 复制权 传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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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的规则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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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炳辉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29-138,共10页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同意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权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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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9
作者 徐凯文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险境地。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删除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个人行使删除权的具体条件。作为删除权有力支撑的信息自决权理论表明,必须合理尊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据此,以删除权的立法目的为主线,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删除权 信息自决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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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分层建构
10
作者 杨楠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8-141,共14页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 对未经授权而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入罪论、出罪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入罪论所根据的“二次授权必要说”存在规范衔接错位之虞;出罪论所依据的“二次授权不要说”弱化了知情同意机制的功能;折衷论中,“合理处理”“公开目的”判断标准模糊,“场景理论”逻辑不周延,“一般可访问”标准考察维度较为单一且存在客观归罪之嫌。通过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从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三重维度分层建构,不失为一条合理路径。据此,处理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信息主体自愿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的,信息业者只有在超越该范围进行处理时才有必要取得同意。处理依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处分时应征得同意,信息主体无权处分时不得擅自处理;信息主体处分权限不完整时,应取得双重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信息自决权 安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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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教义学重释——从“主体间移转”到“利用能力新增”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陈辰 《北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受“以传统财物移转标准为参照的惯性思维”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当前解释进路以“主体间移转”为核心,认为“提供”与“获取”指的是信息移转,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呈现出一种由此及彼的外部形态。这... 受“以传统财物移转标准为参照的惯性思维”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的当前解释进路以“主体间移转”为核心,认为“提供”与“获取”指的是信息移转,强调公民个人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呈现出一种由此及彼的外部形态。这一解释路径看似准确且合理,实则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无视法益解释论机能、过分强调信息在不同主体间的移转、忽略个人信息特性及其与传统财物间的区别等固有局限,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对该法益之侵犯在信息流通环节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信息移转行为,而这一行为必须能够使接收方获得对相关信息的利用能力。以此“利用能力新增”标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要件进行重新解读,“提供”指的是供给方使他人获得对某些个人信息的利用能力,“获取”指的是接收方信息利用能力的增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信息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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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可携权立法评析 被引量:5
12
作者 苗振林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18年第5期83-87,共5页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创造性地引入了数据可携权,以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力的同时促进欧盟本土企业的创新发展。数据可携权在内容上包括了副本获取权和数据转移权,有助于数据主体控制力的提升。但是,该权利还存在概念模糊、与...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创造性地引入了数据可携权,以在增强个人数据控制力的同时促进欧盟本土企业的创新发展。数据可携权在内容上包括了副本获取权和数据转移权,有助于数据主体控制力的提升。但是,该权利还存在概念模糊、与删除权关系不明、适用效果不确定等弊端。我国应当借鉴此次欧盟立法,从本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大数据战略,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赋予信息主体获取权,并积极探索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理论,以维持数字经济发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数据可携权 GDPR 信息自决 数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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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13
作者 羊娜 《工业信息安全》 2023年第4期11-19,共9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分为超个人法益说和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且面临着刑法保护正当性的质疑;个人法益说片面、不具体,在论证中陷入将前置法保护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误区。法益的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分为超个人法益说和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且面临着刑法保护正当性的质疑;个人法益说片面、不具体,在论证中陷入将前置法保护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误区。法益的分歧根源于学者解读刑法时所坚持的价值立场不同。法秩序统一的内核是目的论的统一,刑法作为保障法,应当确保刑法与前置法在价值立场的统一。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以保护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在法秩序目的论统一的立场下,刑法应当保护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说不仅能为刑法条文所容纳,而且符合个人信息独立保护的发展趋势,能够实现刑法保护的周延因而具备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超个人法益说 个人法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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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证成规则的理论建构与实际运用
14
作者 黄陈辰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2-100,共9页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目前虽观点众多,但鲜有学者专门研究其证成规则,有的只是对该罪法益内涵的具体探讨,由此形成一种“学说丰富,规则缺失”的窘境。这种窘境导致已有学说之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使其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想...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目前虽观点众多,但鲜有学者专门研究其证成规则,有的只是对该罪法益内涵的具体探讨,由此形成一种“学说丰富,规则缺失”的窘境。这种窘境导致已有学说之法益选择的合理性不足,使其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想探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必须首先构建起该罪法益的证成规则。具体模式为,首先在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间进行类别选择,然后确定具体法益,最后从反向对已有结论进行检验。这一法益证成规则体现了“正反双向考察,先后三重检视”的基本逻辑。在该模式的指引下,根据立法原意、章节位置、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推导,并经过刑法法益的基本要求、行为要件的范围等标准检验,得以确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为信息自决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证成规则 “三重检视”模式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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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资讯收集谈公民资讯隐私权和自决权的保护 被引量:1
15
作者 高文英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1-18,共8页
当今,资讯快速流通和运用,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会造成资讯的误用和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重视公民的资讯隐私权... 当今,资讯快速流通和运用,一方面满足了公民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会造成资讯的误用和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重视公民的资讯隐私权与自决权。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个人资讯收集权,公安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如何在公益与私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值得我们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讯隐私权 资讯自决权 资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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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推荐场景下信息自决权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荣予畅 吴才毓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73-80,共8页
信息自决权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权利,包括知情同意权、删除权、撤回同意权、拒绝权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拥有的权利,信息自决权的绝对效力随着个人信息与自然人之间联系的减弱而减弱,传统隐私权理论无法覆盖这些权利。为了... 信息自决权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权利,包括知情同意权、删除权、撤回同意权、拒绝权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拥有的权利,信息自决权的绝对效力随着个人信息与自然人之间联系的减弱而减弱,传统隐私权理论无法覆盖这些权利。为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自决利益,《民法典》第110条和第1034条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也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鉴于“权利化模式”能够更好地调整信息法律关系,所以有必要在确立信息自决权前提下,于个性化推荐场景中实行“三方一环”的权利流转方式,以期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用户与互联网企业在个性化推荐场景下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自决权 个性化推荐 个人自治 算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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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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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希雪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32-40,157,共10页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规范层面,个人信息控制能力的权利化表达也愈加具体和细化。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控制能力。在具体制度适用层面,需要处理好以下...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规范层面,个人信息控制能力的权利化表达也愈加具体和细化。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控制能力。在具体制度适用层面,需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要根据不同的信息法益及其保护场景,明晰知情权、同意权与具体的信息自决权的具体规范目的,以及相应的权利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二是要结合不同的法律实践,恰当区分信息主体对于隐私权、信息安全保障权、信息控制权的本质诉求与发生场景,进而确定各自的规范体系和规范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民事确权 知情同意权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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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教义学视域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18
作者 陈小彪 李瑞华 《刑法论丛》 2020年第1期188-216,共29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与司法呈现明显的行为人中心主义,理论研究也未充分关注被害人,导致难以有效治理个人信息犯罪。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原点是以被害人为视角提倡自由意志,其蕴含的最后手段原则、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与司法呈现明显的行为人中心主义,理论研究也未充分关注被害人,导致难以有效治理个人信息犯罪。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原点是以被害人为视角提倡自由意志,其蕴含的最后手段原则、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以及被害人自我负责较为契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确定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调整为"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双重法益,并适当扩充被害人教义学的适用范围。结合被害人自我负责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类型化为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进一步构建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当事人同意制度,具体化被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与需保护性、值得保护性的判断要素,在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上将被害人作为主体考虑并影响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信息自决权 需保护性 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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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19
作者 周雁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2年第1期122-130,共9页
以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石构建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意在实现和加强信息自决以联结知情与同意权能。受大数据的冲击,该规则在适用上陷入诸多困境——一方面信息处理者提供海量信息,实则“告而不知”,同意缺乏主动性、真实性;另一方... 以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石构建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意在实现和加强信息自决以联结知情与同意权能。受大数据的冲击,该规则在适用上陷入诸多困境——一方面信息处理者提供海量信息,实则“告而不知”,同意缺乏主动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严格适用该规则会导致企业合规成本的增加,甚至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对知情同意规则进行修正既是响应数据时代的号召,亦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知情同意规则的解困之道在于反思域外立法经验,采取“类型化+图标化”的方式让信息处理者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引入电子签名以更好表达信息主体真实意思,对儿童个人信息采取特殊保护;根据风险评估等级采取分层同意,以纾解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 撤销权 信息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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