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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规则之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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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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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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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创新》
2015年第5期107-110,1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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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自治区民族文化的行政法保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gxunchx20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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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也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是行政诉讼的进步,却仍然无力触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忽视行政诉讼作为私权对公权的对抗特殊性,不利于原告诉权保护,加剧了司法地方化。为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原、被告同一辖区可择地而诉,确保正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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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管辖选择权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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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l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Plaintiff Accommodated to Defendant
the jurisdiction of choic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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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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