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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的秩序化界定及其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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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9-53,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再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定量要素就可构成该罪。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入罪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立法者侧重保护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再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定量要素就可构成该罪。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入罪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也反映出立法者侧重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商业秘密民事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力度的不断增强,对刑事保护的重心定位产生深刻影响。将权利人财产利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唯一保护客体或主要客体,不仅与现行刑法的体系安排相冲突,在危害后果的判断方面,也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困难,造成了刑事法网的不周延。复杂客体说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层次的还原问题,错误地将价值上的“应还原”理解为事实上的“需还原”,造成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纠缠不清,不当贬低了秩序法益独立存在的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质上是制度依存性犯罪,立足于激励理论;只有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才应动用刑法予以制裁。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客体,进而在行为类型的确定和情节严重的判断上,剔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目的不相契合的因素,才可以更为合理地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个人法益 秩序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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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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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时,存在一定区别,需要从刑事法角度,独立考量民事法的规则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在刑事诉讼能认定的损害,民事诉讼也能认定,是民事损害的底线。其次是程序问题:民事诉讼采用举证义务转移规则,刑事诉讼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则,两者不相互排斥;“民刑并行”不存在根本性问题,反而可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优势。最后是在先裁判约束力上:就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约束力,应区分刑事裁判的裁判主文、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形成具有梯度的约束力;就在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约束力,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的约束力较弱,刑事诉讼应按照刑事诉讼自身的法律标准,审查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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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中的“重大损失”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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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腾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4期131-143,共1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但形式上被删除的“造成重大损失”仍将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准确地适用本罪,有必要明晰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案。为此需要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逻辑起点,以实...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但形式上被删除的“造成重大损失”仍将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准确地适用本罪,有必要明晰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案。为此需要以本罪的保护法益为逻辑起点,以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不同破坏模式为框架来进行分析。本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的优势竞争地位。当权利人直接处分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直接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权利人也可根据商业秘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等,在相应的经营行为中,权利人间接地凭借着商业秘密享有优势竞争地位。根据对法益破坏形式的不同,本罪实行行为可以被区分为单独破坏与混合破坏模式。单独破坏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许可使用费计算重大损失。单独破坏间接优势竞争地位时,根据销售利润损失计算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整体灭失时,直接与间接优势竞争地位也同时丧失,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格计算重大损失。基于包括性评价的考虑,当同时存在多种计算模式时应择多认定,选择其中数额多的一方进行认定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节严重 重大损失 优势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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