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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获取”还是“破坏”——流量劫持的罪名辨析 被引量:21
1
作者 陈禹衡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6期95-103,共9页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持四种模式,对于侵害法益有虚拟财产说、网络秩序说、系统安全说,其中系统安全说能够从流量劫持的整体过程出发考虑流量劫持所侵害的法益,涵盖范围最广。通过对现有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罪名的剖析比较,在罪名选择上,从行为特征、保护法益、量刑情节、指导性案例导向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流量劫持犯罪统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规制更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劫持 司法案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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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 被引量:20
2
作者 阎二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5-59,共15页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糅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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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13
3
作者 周铭川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3-109,共7页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仍有必要运用刑法予以打击。就持有者的管理控制能力而言,比特币与无体物比较接近,而与虚拟物品差异较大,加上盗窃纸钱包、硬钱包时并不需要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等原因,对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更加合理,并且只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量刑而不需要计算盗窃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违禁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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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事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12
4
作者 孙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5期78-87,共10页
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的实务案件发案量不断的增加,但在办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可以参考的先例。此外,由于虚拟货币案件特有的复杂之处,无论是司法实践抑或理论学术界均难以作出特别准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取... 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的实务案件发案量不断的增加,但在办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可以参考的先例。此外,由于虚拟货币案件特有的复杂之处,无论是司法实践抑或理论学术界均难以作出特别准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取证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等诸多困境导致涉案人员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模糊,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难以认定。进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共犯的扩大化的趋势。随着ICO模式的兴起,币圈中开始流行以发行代币的方式来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币的活动,用以筹建区块链项目。此外,各种虚拟货币交易所出现爆炸式增长,提供交易杠杆进行比特币合约的买卖、以设立区块链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比特币等主流货币的案件不断涌现。这些新现象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此类新型案件,除了通过传统的非法经营或诈骗罪进行规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是指控与辩护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比特币 区块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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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域下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5
作者 左坚卫 彭赛嘉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9-74,共16页
大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财产性、非独创性以及强垄断性等特征。实践中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忽视了大数据的财产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非法获取行为,则忽视了对已公开商业大数据的保护,也容... 大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财产性、非独创性以及强垄断性等特征。实践中仅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忽视了大数据的财产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非法获取行为,则忽视了对已公开商业大数据的保护,也容易造成数据垄断。将商业大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加以保护,则忽视了现有法律体系内可能存在的保护方案。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在权利客体、权利限制以及制度目标上具有亲和性,因此可以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商业大数据。由于大数据不具有独创性,其难以成为汇编作品,但能够作为邻接权客体加以保护。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大数据收集者的权利,并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侵犯大数据的行为类型,进而规制非法获取商业大数据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大数据 知识产权 邻接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数据刑法
原文传递
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
6
作者 冼卓铭 《河南科技》 2024年第5期117-121,共5页
【目的】研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实现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同时,让其与传统罪名良好衔接。【方法】通过对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涉及两罪的相关案例进行... 【目的】研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实现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同时,让其与传统罪名良好衔接。【方法】通过对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涉及两罪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两罪保护的法益与其实行行为的差异,进而研究两罪关系。【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不是非A即B的关系。【结论】将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区分是必然的,但不应将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排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可以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爬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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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爬取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
7
作者 曹岚欣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0-138,共9页
爬取数据行为的刑事风险逐渐扩张,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实质内涵。考虑到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数据”所具有的动态流转功能及其背后的重要利益价值,应将本罪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数据的控制与操作自由—... 爬取数据行为的刑事风险逐渐扩张,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实质内涵。考虑到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数据”所具有的动态流转功能及其背后的重要利益价值,应将本罪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数据的控制与操作自由—传统信息内容安全”。这一阶层式法益成功跨越事实和规范之间的“鸿沟”,保证了刑法罪名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功能上的合理配置。在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内涵的基础上,能够为恶意爬取数据的行为划定合理的刑法边界。爬取开放数据一律不构罪;恶意爬取半开放数据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传统信息类犯罪的可能性;恶意爬取不开放数据,若其无法被还原为刑法类型化保护的传统信息,则不构罪;如果能够被还原,根据刑法类型化保护的信息内容是否公开再次判断,若公开则不构罪,反之则构罪,并且可能与传统信息类犯罪发生法条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益 刑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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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游戏类虚拟财产行为定性分析——以关系路径为视角
8
作者 谢毓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1-80,共10页
游戏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金币与装备,从权利视角出发,将其定义为物权或债权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刑法论证并不严谨。采取利益保护模式,从游戏运营商、玩家和第三人之间迥异的三种法律关系入手可满足游戏类虚拟... 游戏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金币与装备,从权利视角出发,将其定义为物权或债权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刑法论证并不严谨。采取利益保护模式,从游戏运营商、玩家和第三人之间迥异的三种法律关系入手可满足游戏类虚拟财产的刑法救济需求。游戏类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作为财产性利益被囊括进财产犯罪对象,其外延应当被限缩。网络游戏运营商具有零成本复制数据的权限,运营商控制下的游戏类虚拟财产因具有可复制性而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玩家控制下的虚拟财产因不具有可复制性而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已经进入玩家市场流通环节的虚拟财产应当以市场价格认定财产价值,尚未进入玩家市场流通环节的虚拟财产应当以被害人投入成本费用和行为人销赃价格折中认定财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类虚拟财产 游戏运营商 玩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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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犯罪问题的审视与应对
9
作者 姜雨萱 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7-103,共7页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从法益保护视角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对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数据作扩张解释,扩大到包括虚拟游戏币的一切数据。如此认定亦属无奈之举,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应当在其他法对虚拟游戏币属性确权后再进行刑事立法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游戏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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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视角下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3
10
作者 陈丽影 曾昱恒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79-87,共9页
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分歧,主要在虚拟财产"物"的属性或"数据"属性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罪名的认定,主要分歧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以二进制01串生成的... 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分歧,主要在虚拟财产"物"的属性或"数据"属性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罪名的认定,主要分歧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以二进制01串生成的代码数据,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非财物,以财产犯罪对虚拟财产进行直接保护会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诸多冲突。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数据化保护路径可以使其法益保护更周全,使犯罪对象更相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通过保护计算机数据从而间接保护虚拟财产是解决虚拟财产被窃取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非法获取该类虚拟财产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数据属性 刑法保护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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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爬取企业数据行为的入罪标准及其司法限缩
11
作者 李雪健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9-87,共9页
作为网络爬虫的行为对象,企业数据是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信息。基于传统权利体系的不兼容及价值冲突的双重困境,企业数据所承载的法益并非是一项权利。为衡平企业数据控制与流通,企业数据所承载法益宜理解为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侵犯企... 作为网络爬虫的行为对象,企业数据是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信息。基于传统权利体系的不兼容及价值冲突的双重困境,企业数据所承载的法益并非是一项权利。为衡平企业数据控制与流通,企业数据所承载法益宜理解为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侵犯企业数据的行为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断网络爬虫行为不法的核心在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行为中“非法侵入”的理解。“非法侵入”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需要根据不同系统类型分别适用宽窄不一的代码或合同规则。当前,司法机关对企业数据承载法益的权利化理解及企业系统类型的不予区分导致爬取企业数据行为入罪的严重扩张。司法机关理应根据被害人承诺及优越利益理论,对爬取公开数据、垄断数据的行为予以出罪。且司法机关应认识到接入互联网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系是混合型系统,并适用限缩的代码与合同规则以对无视技术合约及突破或绕过反爬虫措施的爬取行为进行精准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企业数据 非法侵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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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爬取行为的刑法规制
12
作者 李雪健 《刑法论丛》 2022年第2期235-260,共26页
网络爬虫技术为平台数据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厘清平台数据承载的法益、明确非法网络爬虫的不法内涵,进而划定网络爬虫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防止非法网络爬虫不当损害企业利益已经成为刑法的重要命题。平台数据法益在理解路径上存在信息... 网络爬虫技术为平台数据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厘清平台数据承载的法益、明确非法网络爬虫的不法内涵,进而划定网络爬虫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防止非法网络爬虫不当损害企业利益已经成为刑法的重要命题。平台数据法益在理解路径上存在信息法益与数据法益的分歧。信息法益路径下,无论是将平台数据评价为信息财产还是商业秘密皆不足取。基于信息网络特性、社会需求及立法导向三点理由,以数据作为独立刑法评价对象具有必要性,数据法益路径具有可行性。平台数据承载法益为平台数据的保密性,即平台企业对平台数据的排他性控制,公开平台数据缺乏需保护性。基于数据流通的情境化与生成性特征,司法机关在解释构成要件时需注意司法判断的个别化与要件解释的常人化。平台数据爬取行为的不法内涵为“未经或超越授权访问数据”,司法机关需结合平台数据法益,对“未经授权”及“超越授权”访问平台数据的爬虫行为进行精准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平台数据 信息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原文传递
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虚拟游戏币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13
作者 汪典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63-70,共8页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这三性,可以评价为财物。但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的虚拟游戏币,由于在被盗刷之前并不实际存在于任何账户中,无法管理、无从“移转”,且不具有价...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这三性,可以评价为财物。但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的虚拟游戏币,由于在被盗刷之前并不实际存在于任何账户中,无法管理、无从“移转”,且不具有价值性,不能被认定为财物。以盗窃罪来评价非法盗刷虚拟游戏币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还极可能造成量刑结果畸重,并不妥当。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添加虚拟游戏币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可以认定为该罪,其定罪标准可以参照《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物 虚拟财产 虚拟游戏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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