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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遗嘱形式及其形式要件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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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春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7-77,共11页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 遗嘱形式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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