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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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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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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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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探索》
2018年第12期69-77,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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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44)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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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时代来临,这把"双刃剑"应用后果的不确定成为当下技术与法律面临的最大挑战,人工智能侵权问题需要法律的及时应对。要讨论人工智能的侵权损害,首先要解决其法律属性问题。现有的侵权责任学说分别建立在人工智能是"人"还是"物"这两种法律属性基础上,各具利弊,不一而足。尽管人工智能具有很强的智能性与自主性,但与传统机器服务于人类的功能无异,且就目前法律体系看,它并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责任能力,故不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是为"物",对其侵权可以适用管理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下人工智能的侵权立法进路在于寻求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技术发展三者间的平衡,逆向加重生产者的道德责任与技术责任,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障人类在与人工智能长期博弈中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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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属性
监管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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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gal attribute
supervisor institute
no-faul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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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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