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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合规计划的实质有效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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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刚 覃已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75-85,共11页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计划 有效性 实质有效 形式有效 组织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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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司法检视与应然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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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在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1期118-135,共18页
涉及普通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争议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误识为形成之诉。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错误采取形成判决的方式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的案例极为普遍。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效果的发生与否,仍应遵照... 涉及普通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争议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误识为形成之诉。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错误采取形成判决的方式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的案例极为普遍。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效果的发生与否,仍应遵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撤回诉讼的,其行使解除权的实体法效力不因诉的撤回而受影响。诉讼中原告将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等其他请求时,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应根据解除意思是否已经到达对方以及是否符合实体法上解除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判断,法院应当审查变更诉讼请求之前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之私法上效果,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权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实体效力 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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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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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全 《政法学刊》 2010年第3期90-96,共7页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两者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不具有形式效力的理论与制度混淆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发生的基础。形式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而具有的效力,与行政行为内容中的瑕疵无关,瑕疵行政行为都应具有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是基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质正当而具有的效力,不同的瑕疵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并导致该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与治愈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 形式效力 实质效力 法律后果
原文传递
法律实质效力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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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凌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4期25-27,共3页
法律效力不应仅被理解为法律对其所规制的对象具有的基于强制压力下的约束力与保护力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效力。即法律为人们所认同并自觉遵守 ,它体现为主体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自觉的守法行为。法律实质效力是衡量法律是否真正具... 法律效力不应仅被理解为法律对其所规制的对象具有的基于强制压力下的约束力与保护力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效力。即法律为人们所认同并自觉遵守 ,它体现为主体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自觉的守法行为。法律实质效力是衡量法律是否真正具有效力的标志。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良法和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基础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效力 实质效力 良法 法律信仰 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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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体系重构的“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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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生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21-127,共7页
公定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公定力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在效力形态上,行政行为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qu... 公定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公定力理论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应该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在效力形态上,行政行为效力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在效力内容的具体构成上,行政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存续力、拘束力与实现力,即行政行为效力的"三效力说"。"三效力说"与"两质态论"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于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理论建构而言,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前者为"效力内容论",后者为"效力形态论",正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才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效力 实质效力 存续力 拘束力 实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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