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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引量: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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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海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0-88,共19页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这一审查根据,法院对行政裁量合理性的审查由此得到立法确认。行政诉讼法总则维持了合法性审查的表述,体现了"实质合法"的观念,在此意义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也属于违法。为维...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这一审查根据,法院对行政裁量合理性的审查由此得到立法确认。行政诉讼法总则维持了合法性审查的表述,体现了"实质合法"的观念,在此意义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也属于违法。为维护司法审查根据之间的和谐,明显不当根据的适用范围最好限于针对行政行为处理方式问题的裁量;滥用职权根据则回归原位,限于行政机关违背法律目的、恶意行使权力的情形。行政行为是否"不当",应当依据法定考虑因素、行政法原则、执法指南等相对客观的标准作出判断,执法者不能放弃其根据具体情境作出裁量的义务。裁量不当是否"明显",应当以一个通情达理、了解情况的人为标准来判断,要注意给行政机关以充足的裁量空间。法院在承担起监督行政职责的同时,也要对行政裁量予以应有的尊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审查标准 明显不当 合理性审查 实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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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执行转破产机制:基于法理视角的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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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丽环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2-142,共21页
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政治动员之下的非常态之举,它因应功利主义导向下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解决执行难和法院绩效考评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缺乏正当性支撑,亟需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加以修正。正当程序所内含的程序性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政治动员之下的非常态之举,它因应功利主义导向下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解决执行难和法院绩效考评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缺乏正当性支撑,亟需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加以修正。正当程序所内含的程序性正当和实体性正当不仅从微观层面调整执转破程序规则,更从宏观视阈重新定位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视阈下的诉审商谈型和政策实施型的角色。但不论是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健全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执转破都不是长远之策,从根本上讲,还需要依靠市场化破产以提高破产程序适用率,改变以往以指令法理为主导的破产制度,转向侧重市场法理,唯有如此,才是实现程序性正当向实体性正当转捩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当程序 执行转破产 程序性正当 实体性正当 市场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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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合法性证成的基本逻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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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波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0-62,共13页
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设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其本质是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参与。由于机器学习算法可以自我学习、具有黑箱特性且可能缩短甚至直接绕过人类来思考,所以它在直接或辅助行政机关作... 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设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其本质是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参与。由于机器学习算法可以自我学习、具有黑箱特性且可能缩短甚至直接绕过人类来思考,所以它在直接或辅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会对行政法治统合下的课责和监督机制形成一定挑战。即便如此,自动化行政本身的合法性仍然可以被有效证成。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的参与,不会在根本上冲击最能彰显行政法治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这使得自动化行政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还有助于实现“最佳行政”之目标,从而增进国家的良善治理,这可以在更深层次证立自动化行政的实质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 机器学习算法 依法行政 正当行政程序 最佳行政 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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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合法性建构机制:基于网络合法性理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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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光宝 谢梦晴 李学良 《全球教育展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0-104,共15页
集团化办学合法性是促进集团化办学稳定发展的前提,然而已有研究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给予足够关注。本文在网络合法性理论指导下,设计质性个案研究,深入揭示集团化办学合法性的建构机制。研究发现:集团化办学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实体和互... 集团化办学合法性是促进集团化办学稳定发展的前提,然而已有研究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给予足够关注。本文在网络合法性理论指导下,设计质性个案研究,深入揭示集团化办学合法性的建构机制。研究发现:集团化办学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实体和互动合法性三个维度;集团化办学合法性建构的基本思路是结合“从内而外”的制度路径和“从外而内”的战略路径,形成双路径建构通道。形式合法性建构通过在集团层面建立“条块结合”的管理结构、颁布制度,明确集团发展理念实现;实体合法性建构通过“教师流动”制度,塑造教师的复合身份认同实现;互动合法性建构通过提升教育集团的社会影响实现。形式、实体和互动合法性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最后,进一步分析了本研究的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团化办学 网络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 实体合法性 互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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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课程改革的合法性及其路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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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军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4-91,共8页
课程改革合法性这一问题的提出既有其特殊背景,也有其必然性。关于合法性存在着诸多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自然法合法性理论与实证主义合法性理论。课程改革的合法性包括以程序正当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合法性,以及以合价值性和合绩效性为主... 课程改革合法性这一问题的提出既有其特殊背景,也有其必然性。关于合法性存在着诸多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自然法合法性理论与实证主义合法性理论。课程改革的合法性包括以程序正当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合法性,以及以合价值性和合绩效性为主要内容的实质合法性。要提高课程改革的形式合法性,必须从课程改革的主体、课程改革的程序等方面入手;而要提高课程改革的实质合法性,则需从课程改革目标的设定,以及课程改革内容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程改革 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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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政府理论的合法性论证——《社会契约论》卷三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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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辉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3-99,共7页
卢梭的政府理论是我们思考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参考,这首先需要我们去理解卢梭论证政府的理路。贴近阅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卷三,以其为线索可以区分出政府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论证两方面。就形式合法性而言,政府是人民和法律的执... 卢梭的政府理论是我们思考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参考,这首先需要我们去理解卢梭论证政府的理路。贴近阅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卷三,以其为线索可以区分出政府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论证两方面。就形式合法性而言,政府是人民和法律的执行代理人;就实质合法性言之,自由政府才是合法统治的部分。同时,这种区分也是理解卢梭政府比例等式——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的一个进路。卢梭政府理论的合法性论证,对我国建设法治型政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卢梭 政府理论 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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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依据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面向——从法适用过程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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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学文 《昆明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52-58,共7页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复审”。据此,行政审判依据可被定义为:法院在审视被诉行政行为法适用过程的基础上,用以论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据”。其具体构成的描述也可基于合法性审查标准而展开,以对接于现实的行政诉讼法适用...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复审”。据此,行政审判依据可被定义为:法院在审视被诉行政行为法适用过程的基础上,用以论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据”。其具体构成的描述也可基于合法性审查标准而展开,以对接于现实的行政诉讼法适用过程。在法规范性质上,行政审判依据不应局限于制定法,还应包括各类非制定法,从而支持判决的实质合法性。尤其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合理性问题的时候,应发挥非制定法对制定法的补充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审判依据 法适用过程 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行为合理性 实质合法性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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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联合”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研究--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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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继胜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70-186,共17页
TRIPS存在制度缺陷,导致南北国家之间利益失衡。"TRIPS-plus"规则在TRIPS的基础上提高现代知识的保护标准,使利益失衡加剧。南方国家在传统资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南南联合"构建新型"TRIPS-plus"规... TRIPS存在制度缺陷,导致南北国家之间利益失衡。"TRIPS-plus"规则在TRIPS的基础上提高现代知识的保护标准,使利益失衡加剧。南方国家在传统资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南南联合"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将传统资源纳入TRIPS的保护或提高其保护水平,具有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是重建利益平衡的可行路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应担负起相应的国际责任,即对内探索传统资源保护的立法模式和实践经验,对外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并争取将其纳入TRIPS框架,以重建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南联合TRIPS TRIPS—plus规则 新型TRIPS-plus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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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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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汇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7-39,共13页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由,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分歧类型主要包括完全未缴纳、未完全缴纳、对缴费金额存在争议以及对应办理险种的争议...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由,存在较大的裁判分歧。分歧类型主要包括完全未缴纳、未完全缴纳、对缴费金额存在争议以及对应办理险种的争议。产生这一分歧的原因是立法上对于该解除事由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必要的文义限定和实质正当性因素限定。基于文义解释和对司法裁判中呈现的正当性因素讨论,该条文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完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同时应当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欠缴金额的数额、用人单位的补正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劳动者根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解除 法律解释 实质正当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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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要件再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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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效波 肖泽晟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0-108,共9页
"行政立法"这一概念应涵盖所有的行政主体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立法的适用中,"依据行政法规、参照规章"的二分理论没有实际意义且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应该被... "行政立法"这一概念应涵盖所有的行政主体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立法的适用中,"依据行政法规、参照规章"的二分理论没有实际意义且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应该被摒弃。目前行政法学界通常认为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是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要件,但是缺乏对这些要件的周密说明和深入论证。这种缺失容易使一些重要判断标准受到曲解甚至忽视。要使行政立法的实体合法性要件构成一个判断行政立法实体合法性的严密框架,需要弥补这种缺失。实体上合法的行政立法应得到具体的法律授权或具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依据,应符合上位法,即行政立法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授权条款或已有的具体法律规则、宪法以及相关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立法 实体合法性要件 依据 参照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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