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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法理溯源、问题检视与实践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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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轩诚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3-54,共12页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的问题。UPOV公约1978年文本向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转化,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预留空间,实现了对品种权独立保护的突破,而TRIPS协定为各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奠定了基调。...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的问题。UPOV公约1978年文本向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转化,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预留空间,实现了对品种权独立保护的突破,而TRIPS协定为各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奠定了基调。我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修订实施在实证法角度有了理论依据,但在实践领域应着重关注如何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保护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扩充等多个方面的规则构建。在保护原始育种者的既得利益的同时,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创设该制度的司法解释,为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利人提供实践探索,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视阈下合理评价原始权利人的权利构造,同时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中实现植物新品种的信息溯源、利益溯源以及纠纷溯源,探索新模式下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权利-纠纷解决”现实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UPOV公约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种子法》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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