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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宪法观及其修正——从“宪制性人大立法”说起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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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涛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2年第3期151-161,共11页
在我国,关于“宪法性法律”(本文称为“宪制性人大立法”)的称谓或性质的讨论,反映出一种形式主义宪法观,其核心特征是忽视或否认《宪法》之外寻得实质宪法的可能性。但这种观念夸大了现行《宪法》的完备性,也误用了“根本法”概念,导... 在我国,关于“宪法性法律”(本文称为“宪制性人大立法”)的称谓或性质的讨论,反映出一种形式主义宪法观,其核心特征是忽视或否认《宪法》之外寻得实质宪法的可能性。但这种观念夸大了现行《宪法》的完备性,也误用了“根本法”概念,导致在面对宪法变迁、宪法/部门法关系等重要议题时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阐释。我们应该从实质角度对形式主义宪法观作出一定的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损害《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性法律 宪制性人大立法 形式宪法 实质宪法 宪法的完备性 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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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宪法观的兴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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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89-101,共13页
在我国现行宪制框架下,形式主义宪法观认为,《宪法》之外绝无宪法,以“宪法”作为其他成文法的修饰词,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或最高法地位。从世界各国宪法例来看,宪法的“名”与“实”并非完全严格对应,名义宪法在其文本之内不能... 在我国现行宪制框架下,形式主义宪法观认为,《宪法》之外绝无宪法,以“宪法”作为其他成文法的修饰词,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或最高法地位。从世界各国宪法例来看,宪法的“名”与“实”并非完全严格对应,名义宪法在其文本之内不能穷尽全部实质宪法,而承载实质宪法的法律文本也可能不以“宪法”命名。新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非单一宪法文本”时期;之后,随着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逐渐形成了将“宪法”等同于“《宪法》”的观念;1982年修宪以来,《宪法》的纲领性渐弱、法律性渐强,进一步抬升了单一宪法文本的特殊性,并结合立宪主义学说的本土化,在我国更加排斥“实质宪法”的概念。本文认为,应该坚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认识宪法,既不可过于对立,也不能陷于混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渊源 形式主义宪法观 名义宪法 实质宪法 宪法的纲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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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适用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德国激励规制法的司法实践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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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晋中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52-57,共6页
德国激励规制法作为德国能源领域重要的法律,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经济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正义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实现过程存在十分复杂的情况。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既... 德国激励规制法作为德国能源领域重要的法律,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经济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正义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实现过程存在十分复杂的情况。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既是对规范内容实质正义性的追求,也是在权力制衡制度下的形式正义的实现。而权力制衡的制度必然更加突出宪法的权威地位。但是当宪法将行政性规范的实质正义审查权交给行政立法者自己的时候,则更加有助于行政立法者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即社会经济管理效率的实现,其代价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宪法 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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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立法与中国法治之契合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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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超 《朝阳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88-200,共13页
人权立法与中国法治之契合性可以分别从法理观念、法律传统、法治阶段、法权定位、法制体系等五个层面予以阐释。在法理观念上,中国的权利理念认为权利来自于斗争且需要以法律来保障,立法就成为权利斗争成果的载体;在法律传统上,中国的... 人权立法与中国法治之契合性可以分别从法理观念、法律传统、法治阶段、法权定位、法制体系等五个层面予以阐释。在法理观念上,中国的权利理念认为权利来自于斗争且需要以法律来保障,立法就成为权利斗争成果的载体;在法律传统上,中国的成文法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决定了权利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认;在法治阶段上,中国正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进阶的阶段,由此决定了立法才能提供权利保障的具体依据;在法权定位上,中国宪制权力秩序中立法权居于中心位置,由此决定了立法机关是权利保障的主导性主体;在法制体系上,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宪法实施的首要和直接方式是立法,由此决定了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高度依赖于立法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立法权 成文法 实质法治 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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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衡的实体法维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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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吉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2期113-119,共7页
目前关于控辩平衡的研究只局限于程序法层面,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意义的控辩平衡应当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和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双重含义。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关系体现在犯罪构成模式上。与两大法系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 目前关于控辩平衡的研究只局限于程序法层面,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意义的控辩平衡应当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和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双重含义。实体法意义上的控辩关系体现在犯罪构成模式上。与两大法系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的契合性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控辩平衡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我国转型后的刑事诉讼模式对控辩平衡的强调必然要求犯罪构成模式的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辩平衡 实体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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