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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算法侵害的行政法律责任论纲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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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锫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4-198,共15页
数字平台算法侵害包括信息操控类、标签设定类、数据收集类和技术缺陷类四种理想类型。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法理基础是数字平台的公共性导致算法侵害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设置较之民事法律责任更... 数字平台算法侵害包括信息操控类、标签设定类、数据收集类和技术缺陷类四种理想类型。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法理基础是数字平台的公共性导致算法侵害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设置较之民事法律责任更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普遍应用,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设定为平台企业。数字平台算法侵害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接受行政处罚”和“改正违法行为”两种类型,这两种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算法侵害 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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