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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考察与保护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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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桂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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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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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91-10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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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化背景下数据交易蓬勃发展,有关数据界权与保护的议题被学界和实务界广为关注。目前法学界对商业数据保护提出的进路大致有“商业数据财产权论”“商业数据控制论”“商业数据权论”三种观点。上述三种选择都有其利弊并存在保护困境。从商业数据的本体论而言,商业数据是兼具多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复合体”,难以用传统某一知识产权单行法对其加以规制,从知识产权维度出发,应以商业秘密、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循序渐进,协同治理,即“三步走”保护。如此,既可以在尊重现行法稳定性的前提下解决实践问题,又可以兼顾现有商业模式的实际,从而促进商业数据的交易与保护,激励创新,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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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商业数据
数据流通
知识产权客体
三步走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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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commercial data
data circulation
subject matter of ipr
three-step protection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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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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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知识产权对象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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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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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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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6,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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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论”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最根本、最艰深的问题。该问题充满了“语言的迷雾”,因此需要在辨析法律概念与论理词、澄清语言误用、确定其社会关系基础后,从事实与视角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在区分论的事实指向上,从对象到权利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象(知识)、对象的利用方式(行为)、权利客体(法内好处)与权利内容(具体路径)。在视角上,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区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带来“客体式”的视角,从而形成了一些全新的命题。其中,最核心的命题是:使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对象,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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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对象
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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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bject of rights
subject matter of rights
object of ipr
subject matter of ipr
justification of 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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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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