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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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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改蓉 《法治研究》 2023年第4期46-58,共13页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制度割裂引发了公司在退出环节“散而不算”的乱象。为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司法机关创设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并为立法所逐步确认,进而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双轨制清算主体模...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制度割裂引发了公司在退出环节“散而不算”的乱象。为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司法机关创设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并为立法所逐步确认,进而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的双轨制清算主体模式,此次《公司法》修订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架构。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未对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及违法行为后果形成明确、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引发了规则设计的叠床架屋。立法应将我国清算主体模式由双轨制改为仅设“清算人”的单轨制,尤其是明确将董事确立为法定清算人,以节省制度成本并实现快速启动清算的目的。同时,为平衡保护清算中各相关主体权益,应不断完善我国公权力对清算人的制度规范,尤其是加强行政机关对清算人登记与公示的要求以及司法机关对清算人选任与解任机制的介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算主体模式 清算义务人 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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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的价值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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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子兴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4-63,共10页
在“法定清算关系说”视角下,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即进入一种清算关系,产生恢复原状之义务,然而返还义务人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返还不能。是否直接禁止买受人的解除权与是否需要其承担价值补偿义务殊途同归,似乎更是协调配合一国法律制度内... 在“法定清算关系说”视角下,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即进入一种清算关系,产生恢复原状之义务,然而返还义务人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返还不能。是否直接禁止买受人的解除权与是否需要其承担价值补偿义务殊途同归,似乎更是协调配合一国法律制度内部各个规则的问题。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返还不能时,买受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负价值补偿义务,但其在知晓解除事由之后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此优待;可归责于卖方或不可归责于双方致使返还不能时,买受人不负价值补偿义务。对于价额补偿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数额原则上仍具参考性,在返还义务人意思决定有瑕疵时,应当按照客观价值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法定清算关系说 价值补偿 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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