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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介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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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青松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23,共17页
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 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殊管理股,并被初步适用于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股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前提是,其干预产生的成本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传统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会造成过高的干预成本,因此不宜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中。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应转向一种新型的、干预成本足够低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国家特殊管理股应定位为公司法框架下行使的行政权,其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在“超级平台公司”,客体适用范围限制在“系统性风险”。其具体的实施机制,应当放弃通行的“股东+董事”的实施模式,而改采“股东+监事”的模式,并在此种模式下,赋予国家监事和国家股东特殊的权利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级平台 公司治理 国家特殊管理股 黄金股 系统性风险 国家干预
原文传递
国家特殊管理股之特殊权利结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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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高臣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3-62,共10页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基本权利结构为特殊管理股东拥有的普通股东权利和特殊的管理权。前者包括控制权和受益权,权利结构清晰;后者则包含了一系列同意权(事实上为否决权),权利结构尚需厘清,是国家特殊管理股权利结构的关键问题。特殊的管理... 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基本权利结构为特殊管理股东拥有的普通股东权利和特殊的管理权。前者包括控制权和受益权,权利结构清晰;后者则包含了一系列同意权(事实上为否决权),权利结构尚需厘清,是国家特殊管理股权利结构的关键问题。特殊的管理权包含多种具体权利,其中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投融资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同意权,原则上属于控制权范畴,而出版物内容终审权则属于经营权。从公司政治学理论分析,公司并非仅仅是经济组织,同时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因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具有正当性。从公司法角度观察,上述四项特殊的管理权直接赋予特殊管理股股东行使,与现行公司法规范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需要修订或者变通适用公司法相关制度,提升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立法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特殊管理股 权利结构 特殊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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