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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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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准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77-82,共6页
渎职犯罪作为破坏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削弱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性的一类严重犯罪,成为当下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刑法规制中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尚存争议。在刑法条文中并无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释义,因而存... 渎职犯罪作为破坏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削弱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性的一类严重犯罪,成为当下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刑法规制中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却尚存争议。在刑法条文中并无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释义,因而存在刑法学界的诸多观点以及相关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界定内容。当下,涉及其主体范围的观点主要存在身份说、公务说、身份与公务兼具说以及新公务说等。通过对主体范围争议的评介,结合我国立法认定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作出恰当的界定,即采用新公务说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委托及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罪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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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被引量:2
2
作者 张晶 付蕾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38-43,共6页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渎职罪主体的认定意义重大。一直以来,渎职... 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渎职罪主体的认定意义重大。一直以来,渎职罪主体界定在理论上存在着颇多争议,通过比较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的异同,对渎职罪的主体的内涵外延进行一系列探究,旨在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界定有一个较为完善合理的定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罪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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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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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王一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10,共10页
当前,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问题的疑难点,主要是主体范围过窄、难以认定,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以及刑罚配置明显体现出罪刑失衡和轻刑化等三个问题。对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范围过窄、认定难问题,存在通过新公务说的观点... 当前,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问题的疑难点,主要是主体范围过窄、难以认定,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以及刑罚配置明显体现出罪刑失衡和轻刑化等三个问题。对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范围过窄、认定难问题,存在通过新公务说的观点思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性质进行探讨,以及从立法上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两条解决路径。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罪过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过失构成,不能包括间接故意。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刑失衡和轻刑化问题,解决路径主要是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立法完善,即增加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公务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过失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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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涉疫情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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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成东 汪千力 《政法学刊》 2020年第4期28-33,共6页
疫情防控期间,基层自治组织成员行使职权时可能产生的渎职行为值得关注。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成立渎职罪离不开主体地位认定,在不同学说中,"公务说"更为合理。为此,应当在采取"公务说"的基础上,首先肯定居(村)委会、... 疫情防控期间,基层自治组织成员行使职权时可能产生的渎职行为值得关注。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成立渎职罪离不开主体地位认定,在不同学说中,"公务说"更为合理。为此,应当在采取"公务说"的基础上,首先肯定居(村)委会、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是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然后再合理界定基层自治组织中行使疫情防控职权成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位,以最终实现对基层自治组织涉疫情防控渎职犯罪行为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防控 渎职罪 基层自治组织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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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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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凌云 贾向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6年第1期34-37,共4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招摇撞骗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 招摇撞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虚假身份 诈骗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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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公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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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诚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1-88,共8页
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 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关于公务的外延,则须根据公权力特征和公共性特点来分析,基于"反面说"理论的要求和公务执行依据的内容,刑法中的公务仅限于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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