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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刑罚边界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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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嘉司 王明辉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24-26,78,共4页
发端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允许危险理论是某些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规则内竞技致损行为属正当行为,不应入罪;违反竞技规则并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允许风险范围内行为,不宜入罪;违反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超出了允许风险范... 发端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允许危险理论是某些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规则内竞技致损行为属正当行为,不应入罪;违反竞技规则并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允许风险范围内行为,不宜入罪;违反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超出了允许风险范围,可以入罪;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应当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技致损行为 允许风险 刑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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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众滑雪损伤影响因素调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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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春丽 黄聪 +2 位作者 姜博 臧立婷 崔逍 《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2020年第2期234-239,共6页
目的调查吉林市大众滑雪者运动损伤的影响因素和运动损伤与冒险行为、安全态度的关系.方法使用目的抽样法选取吉林市万科松花湖滑雪场和北大湖滑雪场的滑雪者204人作为调查对象,使用自编的一般资料问卷收集滑雪者的人口学特征,应用简明... 目的调查吉林市大众滑雪者运动损伤的影响因素和运动损伤与冒险行为、安全态度的关系.方法使用目的抽样法选取吉林市万科松花湖滑雪场和北大湖滑雪场的滑雪者204人作为调查对象,使用自编的一般资料问卷收集滑雪者的人口学特征,应用简明感觉寻求量表BSSS和改编的运动安全态度量表调查滑雪者的冒险行为和安全认知、行为和情感得分,使用SPSS 24.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204名滑雪者中66人有受伤经历,滑雪运动损伤发生率为32.35%.男性、单板滑雪者和资深滑雪者的运动损伤发生率高于其他滑雪者,冒险行为也更多,有受伤经历的滑雪者的冒险倾向高于无受伤经历的滑雪者,女性和无受伤经历的滑雪者运动安全态度量表得分高于其他滑雪者.结论冒险行为和安全行为分别是滑雪运动损伤的危险因素和保护因素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滑雪 运动损伤 冒险行为 安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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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小学生运动伤害知信行现况及健康教育调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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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清琼 周丽 王峰娟 《中国健康教育》 2011年第8期586-588,共3页
目的了解广东省深圳市中小学生运动伤害认知和行为情况,为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供依据。方法采用二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抽取深圳市中小学生3482名,调查其伤害相关知识及安全行为情况,分析不同人群的伤害认知和行为特征。结果 30.9%... 目的了解广东省深圳市中小学生运动伤害认知和行为情况,为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供依据。方法采用二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方法,抽取深圳市中小学生3482名,调查其伤害相关知识及安全行为情况,分析不同人群的伤害认知和行为特征。结果 30.9%的学生知道如何进行准备活动;49.9%和10.5%的学生知道如何处理擦伤和扭伤。分别有29.7%、18.9%、37.2%、47.3%和38.7%的学生从不检查运动场地、运动器械,经常或偶尔模仿很有难度的动作、嬉戏打闹或攀爬较高运动器械。多数认知问题中女生认知程度高于男生,初中生高于小学生(P<0.05或P<0.01)。危险行为方面男生高于女生,初中生高于小学生(P<0.01)。结论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应根据不同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运动伤害的具体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学生 运动伤害 认知 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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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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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梦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46-51,共6页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业性处罚不足以规制这类行为,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刑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并不矛盾,具有正当性,可以在特殊领域贯彻国家现行刑事政策。根据竞技体育正当化事由的选择,刑法介入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业性处罚不足以规制这类行为,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刑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并不矛盾,具有正当性,可以在特殊领域贯彻国家现行刑事政策。根据竞技体育正当化事由的选择,刑法介入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标准为:不正当的体育竞技比赛行为、比赛目的以外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违背比赛规则的伤害行为、损害结果超出必要限度的竞技体育行为、超出运动员能力范围的运动训练伤害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伤害行为 刑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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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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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佳佳 钟薇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17年第10期156-158,共3页
户外运动近年来在我国开展广泛,与此相伴生的是日益增多的户外运动伤害事故,AA制作为户外运动开展的主要形式,也是事故的高发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类事件有明确定性,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的... 户外运动近年来在我国开展广泛,与此相伴生的是日益增多的户外运动伤害事故,AA制作为户外运动开展的主要形式,也是事故的高发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类事件有明确定性,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总结和分析,发现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本文观点:AA制户外运功属于情谊行为,发生事故后产生的人身伤害属于情谊侵权行为,归责的标准应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以避免给组织者课以过重的义务而阻碍户外运动的开展。最后结合我国法律实际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外运动 伤害事故 情谊行为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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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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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7-593,共7页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 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 正当化事由 实质解释论 活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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