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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共事项言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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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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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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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3期109-12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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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青年项目“公民监督言论的刑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YJC8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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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只有在行为目的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才可以认为行为人从事了代表合法利益的行为。有关虚名保护的利益与表现自由权保护的利益相比,后者更为优先与重要。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是误认没有过失的场合,所谓行为正当化的主张,包含非常重大的伦理价值,必须慎重地检讨。有关公共事项言论的入罪界限,是名誉权与表现自由权的一种平衡,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正是出于对宪法表现自由权的保护,如果有关行为本身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具有正当的目的,那么就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保护,从刑法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应当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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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事项言论
刑事违法性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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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peech on public matters
criminal illegality
basic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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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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