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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特定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人格象征意义说”到“身份象征意义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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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张敏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侵权客体的人身权益限制,体现重大人身利益的物品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该从严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 侵害特定纪念物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侵权客体的人身权益限制,体现重大人身利益的物品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客体,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应该从严把握。《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司法实务中实际体现为具有"身份"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的身份象征意义包括配偶身份象征利益、亲子身份象征利益、亲属身份象征利益和宗族身份象征利益四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纪念物品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 身份 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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