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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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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秀芹
郭壬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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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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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78-102,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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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项目“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23F002K)阶段性成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3年度版权研究课题“人工智能创作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BQ20230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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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机器学习与人工神经网络加持下的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已逐步发展出类人智力,具备独立从事创新活动的能力,传统的单一人类创新主体分化为人类与人工智能二维创新主体,形成了“三元创新格局”。创新领域的“人类中心主义”岌岌可危,开始向“后人类中心主义”过渡,这将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产生重大冲击。在人工智能自主创新的背景下,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劳动财产理论与人格理论的逻辑前提,与“人”素缺失的事实相悖,因此理论解释显失合理性;同样建立在“机械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激励理论,不仅存在主体激励不能的逻辑困境,而且难以消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双刃性,亦无法胜任理论阐释的任务。建立在“社会中心主义”理论要旨上,贯彻“平衡主义”,注重“分配正义”与“公共领域丰盈”的社会规划理论,契合了人工智能时代的需要,可以有效规避“人”素缺失陷阱、破解主体激励不能与技术双刃性困境,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均衡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以及社会的公平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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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劳动财产理论
激励理论
人格理论
社会规划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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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abor theory of property
incentive theory
personality theory
social planning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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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法学]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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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寻租与专利制度:经济社会规划策略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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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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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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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3-89,30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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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前,各国专利制度基本上以功利主义经济论为立法基础。功利主义经济论追求的是一种经济理性,以效率和财富最大化为价值目标,过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忽略了社会公平与消费者福利。专利寻租行为的产生正是源于专利制度这种功利主义立法旨趣。"社会规划论"追求的是一种社会理性,以民主、公正、平等为价值目标,试图构建一种政治民主、分配正义、文化多元的理想知识帝国,却带有浓厚的家长制色彩与不自由性,忽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而"经济社会规划论"秉承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双重价值,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当成为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既不能任由专利寻租主体肆意妄为,也不能对专利寻租行为一味地打击,而是应致力于解决专利寻租引发的公平与效率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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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功利主义经济论
社会规划论
经济社会规划论
专利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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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tilitarian and economic theories
patent rent-seeking
social planning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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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9.2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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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版权扩张及版权正当性的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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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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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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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3-17,3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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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版权保护经历了前版权制度、传统版权制度、全球化版权制度和现代版权制度四个发展阶段。每一次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进步都为版权人权利的扩大提供了契机。传统的劳动论、功利论难以解释版权制度保护版权人利益与兼顾社会公众合理分享知识信息的价值目标。社会规划理论从新的视角探讨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新思路。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对版权法体系的重新构建以及遏制版权扩张提出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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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版权扩张
劳动论
功利论
社会规划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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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pyright expansion
labor theory
efficiency theory
social planning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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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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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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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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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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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47-5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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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研究(16XJC820004)”阶段性成果
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专项资助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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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是指权利控制者并不实际实施其知识产权,只注重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货币价值,即从被控侵权者处获得高额的许可使用费或和解金,而不是阻止侵权行为对其市场利益的影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作为一种以金钱利益为导向的新型商业模式,是极端“功利主义”价值理念的产物,旨在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大比例经济租金的寻租行为。此外,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设计上依循的是有形财产的一般思路,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理应与其他传统财产类型一样,无论动机如何,财产所有者都具有使用或不使用的特权。然而,从知识信息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考量,知识产权人不仅没有“不使用”的权利,相反,“使用”更应该是一种义务。因此,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我国首先应矫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根基,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正当性基础,真正兼顾权利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激励,强化知识产权的使用义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在行政上加强国家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能力建设、增强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标准,在司法上遏制恶性诉讼、确立双向律师费转付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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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
经济社会规划论
使用义务
恶意诉讼
非实施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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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practicing behavio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economic-social planning theory
obligation to use
malicious lawsuit
non-practicing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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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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