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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立法、执法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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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孟望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94-97,共4页
当前卖淫嫖娼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活动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为 对卖淫嫖娼人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拘留处罚、收容教养的比例比较低、劳动教养处理的少之又少。 为此,应完善立法,提高罚款幅度,取消对卖淫嫖娼人员... 当前卖淫嫖娼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活动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为 对卖淫嫖娼人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拘留处罚、收容教养的比例比较低、劳动教养处理的少之又少。 为此,应完善立法,提高罚款幅度,取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警告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收容教育的 条件,限制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完善公安信息系统,重视已查处卖 淫嫖娼人员的信息收集与加工利用;加大对嫖娼人员的处罚力度,铲除买方市场;规范《治安管理 处罚裁决书》的送达,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 执法工作 卖淫嫖娼行为 查禁工作 法律制裁 自由裁量权 公安信息系统 嫖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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