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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约定解除权行使限制说
1
作者
罗士俐
徐君君
杨星玥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等均不足以成为限制解约的充分理由,法官也不享有依违约程度限制解约的自由裁量权。约定解除权限制说将戕害契约自由精神、侵蚀法律行为效力原理、鼓励合同当事人失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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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行使
违约程度显著轻微
限制
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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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驳约定解除权行使限制说
1
作者
罗士俐
徐君君
杨星玥
机构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
浙江省慈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文摘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等均不足以成为限制解约的充分理由,法官也不享有依违约程度限制解约的自由裁量权。约定解除权限制说将戕害契约自由精神、侵蚀法律行为效力原理、鼓励合同当事人失信等。
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行使
违约程度显著轻微
限制
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Keywords
exercise
of
right
to
terminate
contract
significantly
minor
degree
of
breach
restriction
unilateral
legal
acts
invalidity
分类号
D923.0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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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驳约定解除权行使限制说
罗士俐
徐君君
杨星玥
《嘉兴学院学报》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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