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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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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莹 《湘江青年法学》 2016年第2期112-125,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设计。针对公司集团化趋势下,母公司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首先应该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设计。针对公司集团化趋势下,母公司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首先应该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质疑,并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适用不足的现状以及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与反思,进而就适格原告、被告范围、前置程序以及防止滥诉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适格原告 被告范围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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