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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业数据保护模式中促进数据流通的机制及启示——以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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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韬 《现代日本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2-94,共13页
促进数据流通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数据流通当事人的关切事项。传统商业数据保护模式存在保护范围受限、高度依赖意定、价值导向相悖等缺点,不能有效地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日本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从促进数据流通的角度出发,参照敏捷治... 促进数据流通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数据流通当事人的关切事项。传统商业数据保护模式存在保护范围受限、高度依赖意定、价值导向相悖等缺点,不能有效地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日本限定提供数据制度从促进数据流通的角度出发,参照敏捷治理范式,创造出新的数据保护规则。将保护范围延伸到流通潜力更大的公知数据,为规制涉及数据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明确规则,并通过强调救济程度适中,树立无碍数据流通的价值导向。效果上,得以克服传统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缺点,提高数据流通当事人流通意愿,在实现保护数据的同时兼顾促进数据流通,最终助力数据产业健康均衡发展。我国借鉴时需当取长补短:一是以数据公开程度为商业数据分层保护标准,以在底层逻辑上更好容纳促进数据流通的机制空间;二是将“采取管理措施”作为商业数据受保护要件之一,以平衡外部人员利益、提高数据流通效率等;三是数据保护立法也应考虑对被数据化的对象的保护,尤其是针对组织作为被数据化的对象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提供数据 数据保护 数据流通 数据公开 被数据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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