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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41-55,共15页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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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机构破产
金融稳定
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终止净额结算
原文传递
题名
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斐民
机构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41-55,共15页
基金
“《企业破产法》修订与金融法协调衔接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金融机构破产
金融稳定
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终止净额结算
Keywords
bankruptc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inancial
stability
settlement
order
of
bankruptcy
property
termination
of
netting
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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