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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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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41-55,共15页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 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破产 金融稳定 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终止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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