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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范围的设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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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鸣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56-59,共4页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 范围设置 立法缺陷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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