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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重污染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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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博 夏明芳 +5 位作者 王志良 尤本胜 逄勇 常闻捷 王伟霞 蔡安娟 《湖泊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27-333,共7页
太湖流域产业、人口集聚,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整个太湖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为解决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至关重要.为此以太湖流域梅梁湾、竺山湾上游集水区域(重污染区)为研究区域,全面调查区... 太湖流域产业、人口集聚,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整个太湖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为解决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至关重要.为此以太湖流域梅梁湾、竺山湾上游集水区域(重污染区)为研究区域,全面调查区域社会经济、产业结构、土地利用以及各类污染源现状,构建重污染区套网格水文、水质数学模型,计算区域水环境容量与污染物削减量,依据水功能区划与水域面积分配到各镇(街道),确定重污染区以镇(街道)级为基本单位的分阶段总量控制目标,制订主要污染物控制与负荷削减综合系统方案,提出2015年各类污染源重点工程措施,方案实施后区域河网水质平均达标率达80%,为太湖流域水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太湖流域 重污染区 水环境容量 总量控制 削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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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以2016年《环境污染刑事解释》为展开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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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06-113,共8页
2016年《环境污染刑事解释》(1)设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三种认定标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以及堵截性标准,并从此折射了司法机关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的两种理念变迁:法益保护从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犯罪认定从惩罚性思维向预防... 2016年《环境污染刑事解释》(1)设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三种认定标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以及堵截性标准,并从此折射了司法机关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的两种理念变迁:法益保护从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犯罪认定从惩罚性思维向预防性思维转变。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议,原因就在于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到与修正之后的立法相同步,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没有完全跟上刑事立法的理念变迁。因此,犯罪认定时应该坚守法益保护的一元性与预防性思维。基于上述两种理念,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应该进行如下改造:坚守行为标准,将结果标准向结果加重犯转化,废弃堵截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重污染环境 行为标准 结果标准 堵截性标准 预防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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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原理的背离及其矫正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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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49-65,共17页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在严惩污染环境方面的贡献毋庸置疑,但也必须理性看待其存在背离刑法基本原理的现象:将部分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应当禁止的超越文义的无限度扩张,有消解(行为)规范机能的风险;将某些尚未...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在严惩污染环境方面的贡献毋庸置疑,但也必须理性看待其存在背离刑法基本原理的现象:将部分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应当禁止的超越文义的无限度扩张,有消解(行为)规范机能的风险;将某些尚未严重侵犯环境质量法益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无异于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背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与环境污染无必然关联的事项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是对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侵犯,既涉嫌侵犯国民的自由,也涉嫌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存在缺乏反证规定的刑事推定条款,有不当入罪的风险;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入罪门槛,既违背公平理念,也不利于环境质量的保护;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量刑幅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修订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时,可以通过对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作限制性解释、增设“相当性”解释以及允许反证的条款完善上述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行政应急措施 推定 相当性 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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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检讨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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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国宝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3-171,共9页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众环保意识达到较高水平的产物,是由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的。虽然污染环境...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众环保意识达到较高水平的产物,是由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的。虽然污染环境罪的设立对于预防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应然的层面看,该条立法设置的罪名不科学、罪状不合理、法定刑不适当,影响了该条立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应针对上述不足对规定该罪的刑法立法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有害物质 危险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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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限度到底是什么——由一个司法解释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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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永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9-75,共7页
晚近的相关司法解释把《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包括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的各种情形。从刑法解释和确定刑法文义的基本原理来看,这一解释显然意味着文义解释的崩溃。从形式上看,这一解释虽然遵循了目的解... 晚近的相关司法解释把《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包括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的各种情形。从刑法解释和确定刑法文义的基本原理来看,这一解释显然意味着文义解释的崩溃。从形式上看,这一解释虽然遵循了目的解释的基本原理,但实质上是对目的解释的滥用,并且映射出把刑法与刑事政策之基本功能等同看待的思维方式。这一解释结论虽然对有效惩罚环境污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它突破了文义解释这一刑法解释的基本界限,对刑事法治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因而应当由刑事立法来代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司法解释 “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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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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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艳兵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66-75,共10页
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要件所做的杂糅式规定,使得污染环境罪事实上成为集危险犯和实害犯、行为犯和结果犯于一体的多元犯罪类型集合体。污染环境罪既可前置处罚只具有侵害环境法益危险的行为,实现法益保护和刑罚... 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要件所做的杂糅式规定,使得污染环境罪事实上成为集危险犯和实害犯、行为犯和结果犯于一体的多元犯罪类型集合体。污染环境罪既可前置处罚只具有侵害环境法益危险的行为,实现法益保护和刑罚前置的双重前置化,此时污染环境罪属于保护环境法益的危险犯;污染环境罪亦可处罚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污染环境行为,此时污染环境罪摇身一变成为保护人本法益的实害犯。一方面,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并存的二元入罪标准缺乏一致性,导致污染环境罪的证明标准忽高忽低。另一方面,将法益侵害程度完全不同的行为均作为污染环境罪基本罪的入罪标准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也明显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应当将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位为人本·生态综合法益,并对生态法益和人本法益按照分层设罪的原则,通过设置不同的构成要件进行区别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人本·生态综合法益 分层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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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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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法治社会》 2021年第6期102-110,共9页
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 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则,基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机能和性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是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也不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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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条件对天津一次大气重污染过程的影响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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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君 李源 +1 位作者 杨宁 李丹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8年第2期140-142,共3页
本文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的小时观测数据,分析了天津一次典型大气重污染过程前后空气质量和主要气象因素的变化特征,研究了气象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天津地区大气重污染过程呈现两种特征,一种是"逐渐积累、... 本文利用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的小时观测数据,分析了天津一次典型大气重污染过程前后空气质量和主要气象因素的变化特征,研究了气象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天津地区大气重污染过程呈现两种特征,一种是"逐渐积累、迅速清除",主要在污染过程的开始和结束时段呈现;另一种是"快速下降、快速回升",主要在污染过程中期,由于风向转变使污染物输送推移导致的。在污染物积累阶段,风速明显偏小,相对湿度增大;在污染过程结束阶段,风速明显偏大,风向多为西北风,相对湿度明显下降。分析了风速、相对湿度与PM2.5浓度的相关性,其中风速与PM2.5浓度呈指数相关,R2达到0.420,相对湿度与PM2.5浓度呈线性相关,R2达到0.52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污染 气象条件 大气环境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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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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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常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61-67,共7页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未遂 严重污染环境 犯罪形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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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ERIOUSLY POLLUTED CITIES IN CHINA——Taking Benxi City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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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凤军 杨新军 《Chinese Geographical Science》 SCIE CSCD 1998年第4期56-64,共0页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seriously polluted cities in China have been paid attention to by policy makers and foreign and domestic scholars. However,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seriously polluted cities in China have been paid attention to by policy makers and foreign and domestic scholars. However,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fundamentally due to its complexity, for example the formation of the seriously deteriorated environment.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terminal harnessing is an important way,but the spread of high level terminal treatment is restricted by the limit of funds and technological level. Therefore, the way for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eriously polluted cities should be multiple sided, which is to correlate the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th the operation of city construction. To achieve an identity of these opposite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dur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every developing stage.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s take Benxi City as a case stud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eriously polluted CITY urban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enxi CIT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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