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
- 1
-
-
作者
熊樟林
-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43,共13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适合我国的企业行政合规制度构建研究”(23AFX01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字时代行政机关公开负面信息研究”(23FXA002)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为有力的权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行政合规和严格依法行政的紧张关系。基于对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合规,应将重心置于“涉案合规”“事后合规”“单罚合规”“免罚合规”等在正当性上更具挑战的案件类型中。
-
关键词
企业行政合规
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
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
-
Keywords
enterprise administrative compliance
due program
self leadership b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mode
procuratorial organ centered hosting mode
-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