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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法全面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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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陈城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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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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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9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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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利益衡量视角下刑法规制尖端网络技术问题研究”(21FFXB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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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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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刑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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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security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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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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