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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演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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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3-53,共11页
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包括传统刑事风险的演变和新型刑事风险的滋生。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本质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优势等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操纵金融商品与市场资本,进而控制证券、期货... 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包括传统刑事风险的演变和新型刑事风险的滋生。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本质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优势等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操纵金融商品与市场资本,进而控制证券、期货市场并从中牟利。对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规制进路的探究不能局限在刑法的闭塞体系内,而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的思维和规则,做好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衔接工作。完善相关前置法规定,需要在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两个层面确立具体、明确的标准,将静态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与动态的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相结合,以实现从整体上预防和规制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刑事风险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证券期货市场 刑事风险 技术优势 规制进路 行政前置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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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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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雨佳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2-78,共7页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交易 证券期货市场 市场操纵 滥用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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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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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7,共11页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也无法规制“滥用技术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立法者应当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规定,量化智能化程度认定标准,禁止证券、期货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非法分析数据行为并限制其应用范围。应当建立以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为核心的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失范行为刑法规制体系。以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应当增加“滥用技术优势”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证券期货犯罪 操纵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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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公平高频交易监管及对证券法修改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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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其家 王淼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66-73,77,共9页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证券法》,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禁止高频交易中的操纵市场和"试单"行为,限制不公平的主机托管行为。《证券法》还应规定或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对高频交易报价采取实时监控、限制撤单、强制减速带等监管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频交易 证券期货市场 信息技术优势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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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自动化交易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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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臻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9-111,共13页
证券期货市场上,自动化交易的报单模式具有机械性、同质化和瞬间巨量的特点,成交需求也是快速变化的,为此本文归纳了自动化交易可能会存在"克隆人进攻"、系统负载大、风险蔓延快、波及范围广等潜在风险,借鉴国际上处理典型风... 证券期货市场上,自动化交易的报单模式具有机械性、同质化和瞬间巨量的特点,成交需求也是快速变化的,为此本文归纳了自动化交易可能会存在"克隆人进攻"、系统负载大、风险蔓延快、波及范围广等潜在风险,借鉴国际上处理典型风险案例的经验,总结了美国分块并圈定重点式、欧洲分层式、澳大利亚智能分析式及新加坡激励相容式等多个国家的自动化交易监管制度,结合国内"堵"大于"疏"、信息传递不通畅、监控流量指标体系不完备等自动化交易监管方面的不足,提出要接口技术标准化、数据共享与时钟同步、组建跨行业(专业)的技术专家团队等事前监管,优化交易管理规则、加强交易所系统建设、构建应急处理机制、完善交易日志备份等交易所层面的事中监管,以及规范机构投资者使用自动交易软件的自律性等维护清算服务市场的秩序等全流程、分层次、多角度的监管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期货市场 自动化交易 金融监管 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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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风险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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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艳颖 单文静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7-53,共7页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重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体系,考虑增加“滥用技术优势型”操纵市场行为,以期防范犯罪风险,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风险防范 滥用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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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为方式的学理审视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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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忠愿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2期106-124,共19页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判断标准与实现路径进行系统地梳理与澄清。此外,在体认立法上的犯罪化与司法上的犯罪化的语境下,犯罪化的概念应当重新界定。本罪增设三项行为方式虽系刑法修正,但并非立法上的犯罪化。在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上,刑法解释的终点,即为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但是,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不一定是刑法解释的终点。在刑法解释所能辐射的范围内,除非基于价值上的重大考量,否则刑事立法无需加以修正,给予刑法解释足够的空间。本罪中兜底条款的规定为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供给,同时也是本罪适用的难点所在。主流观点关于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存在概念混同、标准混乱、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难以兼顾等诸多缺陷。应重构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提倡兜底条款相对从属性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明确性原则 犯罪化 刑法修正 兜底条款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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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历史流变、犯罪本质及刑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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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庆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89-205,共17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建章立制时期,《刑法》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为刑事司法规制操纵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律变更时期,《刑法》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要件,确立了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建章立制时期,《刑法》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为刑事司法规制操纵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律变更时期,《刑法》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要件,确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制度架构;在刑法体系建构时期,《刑法》补充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模式,确立了以《刑法》为中心,以司法解释和立案规定为补充的刑事法治体系,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基本要件。在上述变革过程中,刑法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刑法的适用也呈现出对行政违法性的依附性特征,这主要源于理论和实务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认识不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人为控制或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围绕这一本质特征,现有的司法解释仍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将“跨现货、期货市场操纵”修改为“跨市场操纵”;第二,将滥用程序化交易设备的操纵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示;第三,取消以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条件的规定,保持操纵行为入罪标准的一致性。在未来时机成熟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上述修改予以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历史流变 犯罪本质 刑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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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看兜底罪名的价值 被引量:3
9
作者 陈文昊 郭自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86-93,共8页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兜底罪名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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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研究误区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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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文龙 勾朝远 《毕节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2年第11期65-68,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长期被误读,实际上该条规定之罪并非目的犯。修正案(六)删除"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深层次原因研究亦存在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长期被误读,实际上该条规定之罪并非目的犯。修正案(六)删除"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深层次原因研究亦存在误区。该条文修正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变更为选择性罪名,通常认为同时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行为无需数罪并罚,实质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应选择按一罪论处或者数罪并罚,罪数理论可以为研究选择性罪名提供全新的研究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目的犯 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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