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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有所居视角下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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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卫民 董鹏斌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73-79,共7页
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的关键举措。在明晰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内涵的基础上,健全其规制路径:一是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制,以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协... 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的关键举措。在明晰共享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内涵的基础上,健全其规制路径:一是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制,以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协议的签订制度和公示登记明确主体权利义务;二是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规制,严控共享宅基地的用途,加大共享宅基地规划建造安全的监管,完善共享宅基地用途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共享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规制,构建共享宅基地使用权利益协调机制,以保障和促进以共享宅基地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持续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宅基地 次级用益物权 设立规制 用途规制 利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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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路径及权利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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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阳庚德 邹称鹏 《安徽乡村振兴研究》 2024年第4期94-104,共11页
“三权分置”是我国宅基地政策改革的既定方向,确定三权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路径和权利构造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各种分置路径中,用益物权模式、租赁权模式和权利转化模式均存在缺陷,偏离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文章认为,... “三权分置”是我国宅基地政策改革的既定方向,确定三权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路径和权利构造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各种分置路径中,用益物权模式、租赁权模式和权利转化模式均存在缺陷,偏离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文章认为,次级用益物权模式既契合“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有利于物尽其用,又能以地上权理论和缓和的物权法定主义补足缺陷。在次级用益物权模式下,分置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称为宅基地利用权,不受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用途仅受到必要限制,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其存续期间可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 次级用益物权 宅基地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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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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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5-38,共14页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次级用益物权 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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