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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允许入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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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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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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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22-3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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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法研究”(15BFX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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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试点改革及修改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允许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限于经营性用地、存量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用地,备受关注。经营性用地是国有土地管理的工具性概念,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允许入市应以目的公益性为判断标准。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应允许入市,而不应受存量用地的限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条款,应属效力前溯条款,它不妨碍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社会性规制机制,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权利的行使设定界限,且规划的实施属于抽象层面的公共利益,规划附属性征收仍应符合公益征收的一般要件。规划的实施并不妨碍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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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经营性用地
存量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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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
storage construction land
scope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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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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