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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保险法安全维护义务的体系定位与规则重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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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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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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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0-108,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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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除了损害填补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风险规制工具的附加属性,这要求在保险法体系中融入促进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完善作为风险治理核心技术的安全维护义务。立法应限定安全维护义务的内容边界与表述方式,引入内容重要性与明确性要件,前者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后者为足以确定具体风险(变动)类型与范围。当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而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催告被保险人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前置条件,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须设定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应严格限制保险责任的免除,设定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并在重大过失情况下适当引入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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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治理
安全维护义务
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
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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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sk governance
safety maintenance obligation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insurance liability
proportion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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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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