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
被引量:9
- 1
-
-
作者
王铁雄
王琳
-
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28-53,共26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中农村特别法人之间的法律调适研究”(21BFX07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
关键词
民法典解释论
农民集体
成员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村民自治组织代理制度
-
Keywords
comments of civil code
peasants’collective
membership right system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legal person
the agency system of villagers’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论纲
被引量:5
- 2
-
-
作者
宋天骐
-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1-39,共9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56)。
-
文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遵循三项基本理念:第一,坚持一般与特别相交融的理念,避免片面强调特别性而忽略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则;第二,坚持自治与强制相结合的理念,构建以自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机制;第三,坚持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明确表决机制设计中的民主管理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规则设计应注意两个问题,即调整对象限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组织法为核心的相关规范,并体现成员权利的特别性。在未来进路上,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现实约束和未来方向之间的关系,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方向的限定条件,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影响实践中法人治理机制的积极探索。
-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调整对象
调整内容
成员权利
-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legal person
legislative object
legislative content
rights of members
-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探讨
- 3
-
-
作者
梅龙生
秦静
-
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出处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45-52,共8页
-
文摘
在特别法人定位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有必要进行重构。集体所有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营利性和社会保障等职能,其财产权制度重构不能简单照搬其他类型法人财产权制度。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应当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为基础,以特别法人定位为前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股权化为主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制度重构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配置制度、经营决策制度、财产流转制度、行政监管制度、损害救济制度和有限破产制度等。
-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财产权制度
重构
-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s system system
Reconstruction
-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从概念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构建
被引量:2
- 4
-
-
作者
张继承
陈逸彤
-
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治社会》
2019年第5期49-59,共11页
-
文摘
我国《民法总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单独设立特别法人类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对我国未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必会产生深远影响,其意义自不待言。但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其“特别法人”概念仍界定不明、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特别法人”概念走向“特别法人制度”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位、“特别法人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等难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重构其主体地位,厘定“特别法人”之核心要素。同时,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设立、财产、收益分配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章程
治理结构
-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legal person
Rules
Governance Structure
-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
被引量:2
- 5
-
-
作者
宋天骐
-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48-62,共15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构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内嵌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振兴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治理机构的特别性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二是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三是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应明确监督机构设置的必然性和内外部监督机构的有效联动,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应明确人员构成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权力机构的职权和职权行使的独特性,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应明确党组织领导的必要性和长期性以及民主管理的独特性。
-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治理机构
-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pecial legal person
Governance Institution
-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