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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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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跃
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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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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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47-166,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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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研究”(2022YC057)
2023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私法保障与江苏实践研究”(23FXC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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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登记机构可逐步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价值评估应由特定机构完成,并采收益法,以集体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制度为参酌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的设立享有同意权。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为消费借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可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将“折价”包含在内。收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补充实现形式,具有兜底性。收储机构在收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后应当及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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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收益分配权
权利抵押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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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shares
right to distribution of earnings
right mortgage
registration essenti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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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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