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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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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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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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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8,1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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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化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7AMZ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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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准用性规则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法律条文援引的法律对相关问题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宪法》第115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规定的"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的原则存在冲突,致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失去了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一些法律条文援引的法律或其他国家规定并没有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履行缺乏有效的规则约束。为此,应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准用性规则进行修改,明确指出所援引的法律或其他规定的具体名称或内容,为立法者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指引,以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应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冲突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以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金融管理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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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准用性规则
法律冲突
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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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w on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rule of appropriateness
conflict of laws
law r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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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8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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