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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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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80-82,共3页
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立法规定不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嬗变过程,而且与他国规定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立法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现行事后抢劫罪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了种种分歧。笔者认为认定事后抢劫罪应着重掌握... 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立法规定不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嬗变过程,而且与他国规定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立法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现行事后抢劫罪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了种种分歧。笔者认为认定事后抢劫罪应着重掌握构成本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克服三大疑难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 中国 刑法 共同犯罪 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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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事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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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亦烜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21-24,共4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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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审查逮捕案件看如何区分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与第269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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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天寿 谢建军 王智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01-106,共6页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 案发前,程正华与程东合谋抢钱,并向程东出示过匕首,案发时,程正华亲自抢包,但未向被害人出示过匕首,程东假借问路,阻拦被害人及时抓捕程正华,后逃跑,程正华不知主犯用匕首拒捕的情况。程正华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抗拒抓捕。程正华没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凶器,仍然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而不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程东对程正华携带凶器这一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并且为之逃匿提供帮助,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4条规定的情况,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查批捕 携带凶器抢夺 共犯 实行过限 事后抢劫 刑法第267条第2款 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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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理论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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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元梅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29-31,共3页
事后抢劫罪又称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各国刑法对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不一,将诈骗纳入事后抢劫罪的范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新。对“当场”的正确理解是认定本罪的关键。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实施暴力或者... 事后抢劫罪又称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各国刑法对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不一,将诈骗纳入事后抢劫罪的范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新。对“当场”的正确理解是认定本罪的关键。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并不必然构成事后抢劫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毁灭罪证 事后抢劫罪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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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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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文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7-13,共7页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 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 未遂形态 理论证成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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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实行过限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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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松建 宋维鑫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第5期64-67,共4页
事后抢劫是法律拟制而来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基础犯罪范围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行过限源于共同犯罪,但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不易区分,未过限共犯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复数犯罪人形态下事后抢劫结合二者特性,同时又涉及共犯转化问... 事后抢劫是法律拟制而来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基础犯罪范围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行过限源于共同犯罪,但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不易区分,未过限共犯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复数犯罪人形态下事后抢劫结合二者特性,同时又涉及共犯转化问题,理论上更为复杂。厘清过限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具体犯罪类型的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对共同实行犯的过限行为,除了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还需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积极参与或者有作为义务且能为而不为,则为过限行为;对狭义共犯的处罚属于刑罚扩张事由,使其承担责任主要看主观上有无预见可能性,客观上过限结果能否归属于该狭义共犯的行为,即二者需有因果性。在事后抢劫的场合,通常能认定为行为过限,但也存在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后抢劫 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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