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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处理规则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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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川 袁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14,共10页
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实践处理,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刑民交叉诉讼关系的原则作为处理前提,既存在程序上的不适应性,也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重刑轻民”的理念难以为刑... 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实践处理,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刑民交叉诉讼关系的原则作为处理前提,既存在程序上的不适应性,也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重刑轻民”的理念难以为刑事执行优先提供有力的法理基础。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处理原则,应坚持以权利为基础,明确权益保护上的优先性,以此作为选择执行依据与决定执行顺位的根据。在权益保护上,需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扩大解释,不仅适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也包括其他物权的取得。刑民交叉执行关系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被执行主体竞合的交叉执行,二是执行标的物竞合的交叉执行。基于不同的交叉类型,需要在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上,以当事人权利作为判断标准,一方面维护社会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实现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刑事优先 权利基础 权益保护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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