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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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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明敏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1期60-65,共6页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均受到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的检视。不可抗辩条款的价值基础和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益。因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及之后二年内,保险人应当主动开展核保调查...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均受到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的检视。不可抗辩条款的价值基础和规范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益。因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及之后二年内,保险人应当主动开展核保调查,否则应承担合同订立超过二年或知道解除权超过30日解除权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背如实告知义务,不论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不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二年内,均应严格按照《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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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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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新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62-76,共15页
韩国于2020年3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许多规定史无前例。该法采取实用主义方法定义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予以分类,坚持功能性规制理念对金融商品进行重新分类,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要约撤... 韩国于2020年3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许多规定史无前例。该法采取实用主义方法定义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予以分类,坚持功能性规制理念对金融商品进行重新分类,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要约撤回权的适用范围,新增违法合同撤销权,明确了违反说明义务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体系性强化了金融商品销售机构应遵循六大销售规则,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权和限制违法交易的命令权等。我国在制定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坚持适度的倾斜性保护理念,借鉴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合理制度,修正其过于激进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 功能性规制 要约撤回权 违法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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