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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视角下应对日本的核污染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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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瑲 赵晓楠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87-198,共12页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核污染水被日本排放到海洋后,将通过循环和富集作用进入整个生态系统,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且这种损害会伴随核污染水的持续排放日渐显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共识,保护基本...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核污染水被日本排放到海洋后,将通过循环和富集作用进入整个生态系统,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且这种损害会伴随核污染水的持续排放日渐显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共识,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是国家依照国际法与国内法应当承担的实质性义务。自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日本在灾民安置、降低核辐射水平、核污染水处置等方面持续违反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律,其行为已经或将持续损害本国国民及世界各国人民的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福岛核泄漏事发后,民众与参与核污染物处置的工人被持续暴露在高辐射环境中,其生存权、发展权与健康权受到威胁。日本的灾民安置与环境恢复工作存在疏漏,该国国民享有的在不受核辐射影响的适宜环境中健康生存并获取食物的环境权与食物权受到损害。核污染水排海致使周边国家乃至世界人民也成为日本核污染的潜在受害者。人权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基本理念与宗旨,人权是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和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对日本潜在的侵害世界人权的行为主动发声彰显了负责任大国担当。面对日本违背法律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可以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策略,如包括呼吁国际社会根据《罗马规约》以危害人类罪的罪名追究日本的国际刑事责任;推进关于生态灭绝罪与海洋环境犯罪的学理讨论。此外,可以坚持请求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并尝试实体追责两条途径并行,同时借助国际人权组织的相关程序发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岛核污染水 危害人类罪 人权救济 环境权 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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