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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域下的配合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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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科林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2-92,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配合清算义务人具有妥善保管企业财务账册等资料的义务。破产企业因财务账册等资料损毁灭失而无法清算时,管理人或个人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请求配合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配合清算义务人具有妥善保管企业财务账册等资料的义务。破产企业因财务账册等资料损毁灭失而无法清算时,管理人或个人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请求配合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提出,人民法院不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定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但实践中对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责任承担范围以及行为与责任因果关系等方面却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制度存在责任配套不足、侵权责任要件不明以及多类型法律责任衔接不畅等问题。为缓解实践困境,应当在破产立法上增设配合清算赔偿责任条款,界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下的损失范围,利用主体间连带关系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作好司法处罚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衔接,提高责任适用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配合清算义务人 责任衔接 配合清算责任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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