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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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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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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
5
2
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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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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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冯术杰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文摘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Keywords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negligence
indirect
infringemen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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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
5
2
作者
易玲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利无效判定的行政与司法博弈研究"(13CFX090)
湖南省教育厅创新平台开发基金项目"互联网+时代下的专利侵权及其责任研究"(16K098)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摘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Keywords
Patent
Law
indirect
tort
liability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notice-take
down”rule
分类号
DF7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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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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