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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的自我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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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荣昌 《深圳社会科学》 2023年第3期133-141,共9页
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规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为非政府主体参与网络信息内容规制提供了可能,以网络平台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体因其技术优势而被法律赋予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权力和责任。网... 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规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为非政府主体参与网络信息内容规制提供了可能,以网络平台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体因其技术优势而被法律赋予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权力和责任。网络平台之参与,有利于弥补一元化政府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现实局限,并激发市场主体融入法治建设的内生力量,因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以法治为标尺对其进行检视时,网络平台之于信息内容的自我规制还面临一定困境。首先,现行法对网络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问题回应不足,在网络平台自利动机驱动下,网络平台之于信息内容的规制权力存在无序扩张的风险;其次,尚无立法对网络平台处置不良信息内容的责任进行充分规定,或不利于对网络平台展开追责实践;再次,当前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规制中侧重于推进网络平台之自我规制,但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忽视了之于自我规制的再规制,面临自我规制行为约束乏力之困;最后,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自我规制中的用户权利保护被边缘化,面临着用户权利保障不足之困。面对以上困境,我国需在立法与制度设计中明晰网络平台权力运行边界、优化网络平台责任配置、强化网络平台行为约束、创新用户权利保障机制,以此驱动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自我规制的法律归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网络法治建设 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 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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