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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转发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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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54-59,共6页
判断微博转发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须从行为特征出发,了解其著作权法意义,区分两种情况。第一,转发原创性微博时,被转微博的发布者作为著作权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许可其他用户通过转发扩大该微博的影响,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第... 判断微博转发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须从行为特征出发,了解其著作权法意义,区分两种情况。第一,转发原创性微博时,被转微博的发布者作为著作权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许可其他用户通过转发扩大该微博的影响,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二,当被转发的微博本身侵犯他人著作权时,无论是发布者还是转发者的行为都脱离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控制。不同之处在于转发者只可能因存在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博转发 信息网络传播权 间接侵权 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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