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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限值》的制定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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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娟 袁敏 +3 位作者 孙贻超 秦晓丹 宋文华 宋兵魁 《中国给水排水》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8期38-41,共4页
受污染水体沉积物治理已成为水环境治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地表水水体沉积物的环境标准。天津市根据地方水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借鉴国际通用做法,以生物毒理研究为依据,采取实验和调研引用相结合的方法,编制了《污染... 受污染水体沉积物治理已成为水环境治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地表水水体沉积物的环境标准。天津市根据地方水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借鉴国际通用做法,以生物毒理研究为依据,采取实验和调研引用相结合的方法,编制了《污染水体沉积物修复限值》地方标准,限值分为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两大类,其中基本项目为水体修复工程强制性考核项目,涵盖了地表水体中污染程度较高的镉、汞和石油类等12项指标;补充项目为水体修复工程选择性考核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和苯等15项指标。该标准的编制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汉沽污水库、大沽排污河、海河等重要水体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指导了处理技术方案的制定、过程监管和工程验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环境治理 水体沉积物 修复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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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方法在污染场地修复验收评估中的应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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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林 张丽娜 +4 位作者 钟茂生 梁竟 姚珏君 夏天翔 李敬东 《环境科学研究》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873-878,共6页
为合理评估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结果,运用2种统计学方法——平行样t检验和UCL(置信上限)评估方法,对修复案例场地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估.结果表明:采用传统的逐一对比方法,有8个采样点的w(As)和1个采样点的w(Hg)超过修复目标;平行样t... 为合理评估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结果,运用2种统计学方法——平行样t检验和UCL(置信上限)评估方法,对修复案例场地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进行评估.结果表明:采用传统的逐一对比方法,有8个采样点的w(As)和1个采样点的w(Hg)超过修复目标;平行样t检验法显示,这9个超标采样点中,S48采样点w(As)和S1采样点w(Hg)略微超过修复目标,是由采样与实验室误差引起,可视为已经达到修复效果;95%UCL评估方法结果则显示,w(As)和w(Hg)的95%UCL分别为23.81和5.83mgkg,均小于对应的修复目标值,只有S26采样点w(As)大于修复目标值的2倍,可判定该场地土壤中除S26采样点w(As)外,其他均已达标.研究说明:①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可节省不必要的修复成本;②传统的逐一对比方法适用于修复场地面积较小、采样数量有限的情况,平行样t检验则可剔除采样过程或实验室分析误差导致的超标值的影响;③95%UCL评估方法可从整体上判断场地修复效果,适合于修复面积较大、采样数量相对较多的情况,应用时注意95%UCL应小于修复目标值,污染物含量的最高检测值应不超过修复目标的2倍且不出现局部连续超标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场地 修复验收 T检验 UCL(置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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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下债权人救济途径选择权之限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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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心怡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1-144,共14页
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为了尽快确定违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兼顾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需要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对此,考虑到类推适用选择之债或适用债权人减损义务等既有规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确... 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为了尽快确定违约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兼顾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选择权需要受到时效以外的限制。对此,考虑到类推适用选择之债或适用债权人减损义务等既有规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确定补正履行的优先地位是一种更为合适的限制手段。该限制手段不仅符合我国法上以实际履行为原则性救济途径的立场,还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趋势。通过比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债务人补正权模式和债权人催告模式,可以发现债权人催告模式更适用于我国现行法体系。当补正履行丧失优先地位时,债务人可以通过补正提供倒逼债权人选择,或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完全履行 补正履行优先 选择权 补正权模式 催告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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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中的给付障碍和法律救济——兼论《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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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景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86-91,共6页
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 对应于行纪之三人法律关系,在给付障碍的问题上,亦应当区分三个层面,即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之实行行为层面的给付障碍,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行纪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以及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之清算了结关系层面的给付障碍。在第一个层面,需要建立第三人损害清算制度,以此突破法律关系相对性的限制;在第二个层面,适用债法的一般性法律制度,通常为行纪法规制的重点;在第三个层面,需要正确认识行纪人的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交付义务与佣金请求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则不具有关连性。委托人在主张权利方面,必须注意承认拟制和时效方面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纪 给付障碍 法律救济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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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规则与赔偿限制比较——兼论我国实定法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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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惟钦 《学术探索》 CSSCI 2014年第11期71-76,共6页
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 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救济 赔偿限制 可预见性 过错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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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的理论发展过程及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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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红霞 《行政与法》 2004年第11期128-128,F003,共2页
信用证欺诈的频频发生,引起了人们关于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和法律救济理论的关注。本文重点论述了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理论及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禁止法院干预学说”阶段、“限制法院干预说”阶段和“法院依法救济说”阶段。... 信用证欺诈的频频发生,引起了人们关于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和法律救济理论的关注。本文重点论述了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理论及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即:“禁止法院干预学说”阶段、“限制法院干预说”阶段和“法院依法救济说”阶段。本文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三个阶段的理论进行了具体和深入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证欺诈 法律救济 禁止法院干预 限制法院干预 法院依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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