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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治化配置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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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5-65,共11页
既有金融基本法律将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但以"金融办"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却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事实享有者。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国发&qu... 既有金融基本法律将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享有,但以"金融办"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却是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事实享有者。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国发"、部门规章或其他方式将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让渡给地方政府及其指定的金融监管部门,此举实然有违与权力授予或转授相关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创设须同时满足一般性授权和具体性授权两项条件,而作为地方政府指定金融监管机构之地方"金融办"的设置,却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一般性授权的依据。是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合法性与权威的确立,尚须借助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方式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主体地位的法定化予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金融 监管权 权力配置 机构设置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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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监管权设定问题探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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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21-31,共11页
目前,市场信用监管立法呈现从政策到文件的立法悬空态势,监管实践泛化、步调不一问题也较明显。监管法治化要求,市场信用监管须首先解决监管权设定这一源头性问题。系统性使然,市场信用监管权的设定应考虑信用监管的性质、权力设定的参... 目前,市场信用监管立法呈现从政策到文件的立法悬空态势,监管实践泛化、步调不一问题也较明显。监管法治化要求,市场信用监管须首先解决监管权设定这一源头性问题。系统性使然,市场信用监管权的设定应考虑信用监管的性质、权力设定的参照模式以及信用监管权设定实施等重要问题。困难的是,市场信用监管适用场景、节点多样,较难对它进行整体、唯一性质认定。不过,从有关立法和实践研讨中可以发现:信用监管形式、性质认定存在内部性吸纳和外部性独立两大模式,以及立基于内部性吸纳模式之上与行为形式论之下的“整体-唯一”、过程论之下的“分节-类型”和立基于外部性独立模式之上的“独立责任”三种进路,前两种进路在权力设定上相关相似,可合并,且在当下具有妥当与可行的比较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信用监管 监管权设定 立法悬空 设定参照 类型化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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