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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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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9-16,共8页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合法性审查必须具备请求主体、请求客体、请求内容和请求期限等四个要件。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合法性审查,不涉及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主体(职权)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合法性审查必须具备请求主体、请求客体、请求内容和请求期限等四个要件。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合法性审查,不涉及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主体(职权)合法、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在内容合法中,不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所据的"事实问题"的审查。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的决定效力仅限于本案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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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限度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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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士林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2-50,共9页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将其纳入人民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西方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不同,我国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将其纳入人民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西方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不同,我国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具有审查方式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有限性、审查目的的针对性、审查深度的有限性以及处理方式的有限性等特征。只有明确了我国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界限,才能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分寸和火候,从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抽象审查 附带审查 拒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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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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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辉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21,共13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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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18
4
作者 林庆伟 沈少阳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4-51,共8页
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 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基准。从德、日、美等国的有关制度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界限是是否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是否具有外部规范性。就此而言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外部规范性 中国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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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单车”监管的城市立规反思——基于十多个城市样板对比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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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波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17-24,共8页
伴随着"共享单车"进入城市的是其监管的需要,目前城市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共享单车"的准入监管和后续监管,立规主体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入监管的归口,但未必能解决把好入口关的难题。后续监管的分工... 伴随着"共享单车"进入城市的是其监管的需要,目前城市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对"共享单车"的准入监管和后续监管,立规主体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准入监管的归口,但未必能解决把好入口关的难题。后续监管的分工也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得以确立,但这种分工的合法性需要在未来的法律清理中得以明确。结合城市管理的需要,我国"共享单车"监管的立规应该不仅仅限于规范性文件,也可考虑行政法律规范的立规形式,而现有各地规范性文件赋权的不一致也并不需要整齐划一的模式操作,更应在合法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与管理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单车 监管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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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 被引量:4
6
作者 朱芒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7-71,192,193,共17页
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据”。该“依据”的表述具有什么内容,尤其是与法规范的行为“依据”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讨论。本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两个分析角度,一是规范性文... 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中,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行为的“依据”。该“依据”的表述具有什么内容,尤其是与法规范的行为“依据”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讨论。本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通过两个分析角度,一是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的“依据”作用究竟为何;二是规范性文件与法规范这两个“依据”之间究竟相互起着怎样的作用的角度,归纳出判例中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以(确定外延或设置构成要件的)解释基准和(职权衍生或法定的)法规范替代性规范的方式,间接或者直接赋予行政行为法效力的不同功能。“依据”的这些不同功能结构,决定着司法审查的重点关注要件因此有所差异。两个角度的分析及其结果意味着我国既有行政规范体系理论应有的变化,为导入有关行政规则的理论找到了中国化的立足点,同时也揭示了目前开始必须面对诸如“法化”等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解释基准 法规范替代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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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被引量:7
7
作者 莫纪宏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2年第3期104-108,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章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6个条文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存在法理缺陷,由于"双重备案"与"下级向上级备案"采取的是简单的"行政层次式&qu...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章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6个条文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存在法理缺陷,由于"双重备案"与"下级向上级备案"采取的是简单的"行政层次式"监督模式,没有考虑到立法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实践的效果必然是丧失了备案制度应当有的制度功能。监督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提请备案审查的程序过于宽松,必须要设定提请备案审查的具体条件,进一步提高立法监督工作的实效。要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高立法监督的质量,归根结底要关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统一解释制度来解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立法监督 宪法 立法法 监督法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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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被引量:7
8
作者 张玉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7-91,共15页
伴随着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的推进,立法审查制度重新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的焦点。基于25个样本省份的实践考察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活动在《立法法》《监督法》的基础上有诸多创新之处,突出表现在规范性文件范围扩张、立法审... 伴随着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的推进,立法审查制度重新成为法学界与实务界的焦点。基于25个样本省份的实践考察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活动在《立法法》《监督法》的基础上有诸多创新之处,突出表现在规范性文件范围扩张、立法审查标准多样化以及立法审查程序的层次性增强等方面。但通过周延性概念、标准化法律教义、操作性法律教义等法教义学原理的综合检验,只有部分地方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能够推动立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基于上述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的实践创新与法教义学检验,我国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应当做出相应修正,即以排除式立法模式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明确将司法文件纳入地方立法审查范围中来;增加不抵触标准与法律依据标准、“违反法制统一”的审查标准、“不适当变通”的审查标准;完善备案被动审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立法审查制度 法教义学 实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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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法院处理方式研究
9
作者 孙首灿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0-89,124,共11页
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院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建议”,许多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直接宣判,而且创造了多种判决类型,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处理约束力的问题。此外,对于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以及制... 对于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院只能向制定机关提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建议”,许多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直接宣判,而且创造了多种判决类型,较好地解决了法院处理约束力的问题。此外,对于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以及制定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法院尚无法作出有效的处理,一些发达国家法院则可以判决制定机关进行赔偿。为此,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相关经验,采取将“处理建议”改为判决,允许行政相对人对于规范性文件直接起诉等措施,从而改进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处理方式,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法院 处理建议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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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认同的路径选择——以政府“禁摩限电”令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
10
作者 喻名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4-42,共9页
法律价值认同是社会主体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规范本身所蕴含价值的认可、接受与自觉服从的一个过程。地方政府制定的"禁摩限电"行政决策之所以遭遇诸多困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本原因在于此类规范性文... 法律价值认同是社会主体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规范本身所蕴含价值的认可、接受与自觉服从的一个过程。地方政府制定的"禁摩限电"行政决策之所以遭遇诸多困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本原因在于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违背了行政法治、信赖保护及程序正当等原则内涵的基本要求,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提升此类规范性文件价值认同的路径在于增强政府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建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法律文件 价值认同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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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关系视角下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研究 被引量:3
11
作者 万江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6期17-28,共12页
我国地方政府具有上传下达的双重属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具有管理地方性事务和执行中央、上级政府命令的职责。这种独特的分权体制被认为是奠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基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证研... 我国地方政府具有上传下达的双重属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具有管理地方性事务和执行中央、上级政府命令的职责。这种独特的分权体制被认为是奠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基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更倾向于落实省级政策,同时对地方性事务予以了一定回应。但是,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受财政因素的影响更大,人口、地理因素的影响非常有限,规范性文件制定受到的经济激励较为明显。此外,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并没有制定更少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并没有替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显然,单纯指望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难以抑制地方政府制定红头文件的冲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地方立法权 地方政府 央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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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权属界定——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 被引量:1
12
作者 周乐军 《政法学刊》 2021年第6期94-102,共9页
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 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在起诉、上诉与裁判阶段,均应依附于行政行为;但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技术与审查效力上,又有其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选择适用权 规范审查权 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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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司法审查方式 被引量:1
13
作者 孙首灿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3-123,共11页
与我国只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不同,发达国家通过“直接纳入受案范围”“处分性扩张解释”以及“活用当事人诉讼”的方式,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所有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受理,其将规范性文件直接纳入受案范围,是指... 与我国只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不同,发达国家通过“直接纳入受案范围”“处分性扩张解释”以及“活用当事人诉讼”的方式,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所有案件都由普通法院受理,其将规范性文件直接纳入受案范围,是指直接纳入普通法院的受案范围。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系统通常较为复杂,不但行政法院和专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也受理一部分行政案件,因此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是指将其纳入所有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日本虽然采取英美法系的做法,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但并没有直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而是通过“处分性扩张解释”和“活用当事人诉讼”的方式,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鉴于附带审查方式所存在的弊端,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目前可以通过扩大“行政行为”内涵的办法,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引入当事人诉讼,逐步实现由“行为诉讼”到“关系诉讼”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方式 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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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范——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为例 被引量:1
14
作者 梁智俊 《桂海论丛》 2010年第1期92-96,共5页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来看,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存在着缺乏立项规划、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立法听证程序不完善、责任条款过于简化等问题。可通过确立规范...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来看,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存在着缺乏立项规划、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立法听证程序不完善、责任条款过于简化等问题。可通过确立规范性文件规划与立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提出法案动议的渠道、建立草案公告评议制度、完善听证程序和强化责任条款等形式来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 广西 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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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为“不合法”的案后处理 被引量:1
15
作者 苏海雨 《阴山学刊》 2021年第5期16-22,共7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意味着该文件的失效,人民法院通过发出或者抄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告知。这种案后处理具有发现、威胁、纠正等司法功能。但当...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被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意味着该文件的失效,人民法院通过发出或者抄送司法建议的方式,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告知。这种案后处理具有发现、威胁、纠正等司法功能。但当前处理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审查认定的法律授权不明晰,不合法的纠正措施不强制,不合法责任的追究不到位等。因此,应当根据司法审查标准类型化处理措施,分为内容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的处理程序;同时,建立制定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机制,明确案后处理程序与制度;最后,还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不合法 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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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
16
作者 李英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9-63,共5页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对一些内容作出较大规模修改,第五十三条首次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初次确立,引发诸学者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附带审查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制...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对一些内容作出较大规模修改,第五十三条首次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初次确立,引发诸学者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附带审查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具体操作尚需加以探索。例如,在启动要件、审查标准、处理结果等方面作进一步论证,试图探求统一标准。文章通过梳理《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的典型案例,指出制度运行之不足,并提出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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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依法治国
17
作者 滕亚为 崔梦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5-60,共6页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作为立法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促进法制的统一。然而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各种缺陷,使得这个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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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制度之研究
18
作者 刘淑春 《科技创业月刊》 2008年第5期116-117,147,共3页
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撤销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制度,但是,由于缺乏专门机构和具体程序落实,无论是权力机关的撤销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撤销,都无法实现理论设计的效果。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 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撤销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制度,但是,由于缺乏专门机构和具体程序落实,无论是权力机关的撤销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撤销,都无法实现理论设计的效果。文章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机制的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撤销制度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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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 被引量:21
19
作者 李杰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42-48,共7页
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 ,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 ;在以其内容是负担... 对行政机关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司法审查时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承认其作为法源的地位 ,像对待规章那样来对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上位法不抵触是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前提 ;在以其内容是负担性抑或授益性为基本标准认定其效力的同时 ,以公共利益作为补充标准 ;规定“国家标准”之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较高效力 ;法院不宜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 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承认 上位法 适用法律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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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以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为对象 被引量:13
20
作者 叶姗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8-29,175-176,共12页
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四个阶段,相应的法律文本为《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分别是给予、取消以及变相恢复税... 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四个阶段,相应的法律文本为《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分别是给予、取消以及变相恢复税收优惠。上述规则的变迁反映了税收减免权在中央财税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及其冲突,这种斜向府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斜向府际税收竞争的产生,源于财政分权不尽规范和规则设计不甚合理等制度成因,它形式上违反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实质上也侵害了税收征纳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应当对此进行规制,既要减少税收竞争发生的可能性,又要解决税收竞争引发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规范性文件 府际税收竞争 斜向府际关系 股票转让所得 税收减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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