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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错误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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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24-34,共11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菲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解释 岛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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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四十年之回顾:岛屿制度的相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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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2-185,共14页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满四十年后,本文从《公约》条文、《公约》机制和机构、特定海域、与全人类有关的问题、以及与中国有关的问题等五个视角来观察与第76、121条相关的嗣后实践。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及《公约》...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满四十年后,本文从《公约》条文、《公约》机制和机构、特定海域、与全人类有关的问题、以及与中国有关的问题等五个视角来观察与第76、121条相关的嗣后实践。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及《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实践来审视四个情况:(1)日本滥用第76条妄图利用冲之鸟礁非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2)中国及韩国运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暂时维护了冲之鸟礁周围的“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3)菲律宾滥用附件七仲裁庭发起南海仲裁案对于第121条做出歪曲解释、(4)陷于双重标准的第121条等四大问题。本文通过个案研究发现,在美国主导的“反中运动”之下,第121条的岛屿制度俨然被“武器化”,该条的双标适用却能提供南海维权的逆向思考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条约解释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七仲裁庭 岛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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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礁之辨的分歧及其消解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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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岛礁之辨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命题。近年来,学界围绕岩礁的定义、岩礁与岛屿的关系、维持人类居住与维持本身经济生活的具体意涵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实践中,各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于... 岛礁之辨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命题。近年来,学界围绕岩礁的定义、岩礁与岛屿的关系、维持人类居住与维持本身经济生活的具体意涵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实践中,各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对于岛礁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标准,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则倾向于通过考虑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回避对岛礁之辨作出判断。"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首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界定的案例,但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问题,并非对岛礁之辨的权威解释。修改与完善《公约》的岛屿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争端当事国亦可通过探寻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来化解纠纷;对于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的基线划定问题,则应进一步梳理相关理论和实践,促进规则向确定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岛礁之辨 岛屿制度 太平岛 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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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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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利民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21-33,120-121,共13页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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