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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什么——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的解答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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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四新 郭自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6期103-111,共9页
法益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本质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引入法益理论是为了解决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空洞性问题,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存在内容空泛、逻辑循环等缺陷。注释刑法学局限于对实定刑法进行解释进而试图描述法益,无从揭示社... 法益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本质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引入法益理论是为了解决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空洞性问题,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存在内容空泛、逻辑循环等缺陷。注释刑法学局限于对实定刑法进行解释进而试图描述法益,无从揭示社会危害性和法益的内涵,无从对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应坚持实质的法益论,并在立法领域内以社会学的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范畴、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和利益分化理论丰富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理论。初级群体的利益是以生命为核心的生存利益,包括由人身生存利益、财产生存利益构成的自然生存利益和安全利益两类。安全是对犯罪所侵害的各种秩序之共同本质的高度概括。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初级群体侵害性,法益的内涵是生存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初级群体 次级群体 分工 生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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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中法益保护理论的现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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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努特·阿梅隆 日高义博 姚培培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17-37,共21页
法益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益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益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 法益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益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益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想移入刑法中,而是将结果伦理思想贯彻到刑法中。由于刑法不是为了追求什么政治性志向,跨实证的法益概念作用非常有限。韦尔策尔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体现结果伦理导向及实现政治过程的自我联结的机能。但法益概念与法益保护理论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概念 法益保护理论 结果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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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新教义学的探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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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洛塔尔·库伦 胡敏慧(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94-123,共30页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 现代生活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环境破坏,这使得长期保护完整的自然生活基础更加重要。由于刑事责任是以个人行为为基础的,如果试图借助刑法来防止这种类型的损害,就必须放松刑事责任所要求的"行为"与"法益"的关联。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在很大程度上不再要求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或具体危险,甚至不再要求个人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抽象危险关联。对此我将针对三个子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生态法益,行政从属性和环境刑法中特有的行为与法益间的松散关系。这三个问题都是环境刑法及其教义学有违法治国原则之变化的有力例证。生态法益可以很容易从个人利益中推导而来,从而能够符合个人法益论所提出的合理要求。因此当前的通说认为,环境刑法同样服务于生态法益的保护。环境刑法不苛求对生态法益的绝对保护。它只是力求抵制任何超出允许的环境污染量的行为,而环境污染量根本上是由环境立法和行政管理决定的。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非行政从属性的环境刑法是不可能的。鉴于生态法益的范围十分广泛,环境刑法中主要是抽象危险犯也就不足为奇了。普遍认为,抽象危险犯这一犯罪类型中行为与法益之间的联系被显著地削弱。环境刑法中是否发展出了一种违背法治国原则的、全新的"归责结构"?在环境领域和在其他领域一样,不禁止抽象危险的行为是不行的。如果公共法益将会因为本身无害行为的累积而受到损害或威胁,那么相应地就仍需要有禁止这种本身无害行为的行为规范。这些法益受到来自于抽象危险行为或者甚至大量累积的无害行为的威胁。因此除了环境刑法之外,其他旨在保护公共法益的构成要件中,均存在抽象危险犯乃至累积犯的问题。环境刑法构成要件中行为与法益的关系十分松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抽象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法益 行政从属性 行为与法益的关系 累积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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