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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原则——以立法法修改后广东立法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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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青林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6期39-52,共14页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我国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立法能否坚持地方特色原则,体现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其实质是要推动现有地方立法模式的变革。本文从内...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我国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立法能否坚持地方特色原则,体现地方特色,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其实质是要推动现有地方立法模式的变革。本文从内涵与概念、法源与位阶、性质与功能等方面,首次系统总结了地方特色原则的基本理论,以指导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特色的实现。直面当前地方特色原则实现的理论、实践和政策等三大困境,阐明成因,进而提出实现该原则的对策。首先,要从主体、行为和方法三个维度,建立执行性地方立法的要件构造,并构建执行性地方立法坐标系,确保对上位法的二次创造而非重复性立法;其次,构建立法参照系,抓好主线条款和关键条款的设计,建立立法对公共政策吸收、转化的标准与机制,确实把握创制性地方立法的要素规则;再次,建立地方立法的特色评估指标体系,并实行地方特色评估的上限制和下限制等限度制度;又次,从制定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制定实现地方特色原则的立法政策,推动该原则的现实化;最后,经由从地方到中央的立法路径,将地方特色原则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该原则的法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原则 地方特色 实现困境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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